德衡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新增两个程序 法律依据 (高检发〔2023〕12号) 第5条第2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6条第2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第8条第2款: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第20条第3款: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26条第1款: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作出说明。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转载:法学参考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