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现行法律及车险条款对二者的定义均有涉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什么争议。在保险实务中,“第三者”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即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事故伤害的“车外人员”。而“车上人员”,是指乘坐于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 笔者认为根据这种观点,驾驶员已经脱离车体而发生身份转化,应被认定为“第三者”,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01 法律规定 交强险是一种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的第三条,交强险的定义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中提到的被保险人,一般通常理解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与投保人。进一步分析该条款对每个身份的定义,其实不难看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驾驶人)其实都是对事故发生瞬间,处于车内或上下车的乘客、投保人或驾驶人的“临时性”称呼,并不包含已经脱离被保险车辆站在车外的投保人、曾经的乘客或驾驶人。 最高法指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以“时空”为判断标准,而非身份。当投保人脱离车辆后,虽然他仍然是投保人身份,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时也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符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投保人受伤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以第三者的赔偿标准向投保人进行理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通常是事故的直接 受害者,他们可能因为事故而遭受了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已经脱离了被保险车辆,此时他们的身份已经从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范围,也强调了公平和公正性。同时,它还确保了当投保人或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身处车外受伤的情况,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构成本方车险中所指的“第三者”,原因在于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人才可能符合对“第三者”的定义。另外,根据保险的特征来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将投保人、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者”获取赔偿,则相当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害进行了赔偿,违背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故并不应支持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转化为本方车险中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和存在抚 养、赡养、继承等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人也不属于本 方车险中所指的“第三者”。 #02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30日20时50分,张某驾驶鲁BM957*/BK87* 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06线与莒安路交汇处时,因车辆 发动机出现故障导致熄火,其在未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在车前下方检查维修车辆。后车辆向前滑行并碾压张某致其当场死亡。在该案中,张某的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最关键在于张某身份性质的定性。张某是否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第三者”? 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特别是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判定,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是否对车辆有控制能力来确定。 第一,判断驾驶员对被保险车辆是否具备控制能力,是判别驾驶员与车辆是否分离的前提。张某离开车辆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此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已属于车外并且因本车原因导致的损害,张某此时既不是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得到赔偿。司法实践中也已有法院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出具了规定,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在该意见中,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上人员伤亡赔偿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情形分类,需要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都是因为车上人员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车上人员的伤亡是因所乘机动车的碰撞导致,车上人员由此转化为第三者。 第二,驾驶员的过错或过失所占事故发生原因的比例权重,是判别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后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关键。过错归责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准则,过错越大,赔偿越少。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碰撞,因驾驶员一方的过失、操作不当、未注意安全距离等,则该方对对方车辆或行人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若是驾驶员因己方过失、在下车后本人被本车碰撞或碾压导致伤亡,则在判断责任时应考虑驾驶员主观上是没有引起事故发生的故意的,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全部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弥补事故的损害,减轻当事人家属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03 赔偿范围和标准 此类保险合同分为三个独立的险种: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三个险种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保障。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针对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1.财产损失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受损的情况进行赔偿。这包括修复或者更换受损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例如,若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对方的汽车受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为对方支付修理费用。 2.人身伤亡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还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这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无论是对方车辆上的乘客还是行人,只要是因您的车辆导致的伤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以下情况: 1.机动车自身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会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针对机动车本身的损失,车主需要购买车损险或者车辆综合保险来获得相应的保障。 2.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您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例如酒驾、无证驾驶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不予赔偿。 #04 保险关键区别 车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附加险,即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后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转嫁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不计免赔险又可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 第三者商业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及免责数额。 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 1.交警认定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超出部分属于保险公司免责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2.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超出部分属于保险公司免责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3.你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超出部分属于保险公司免责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4.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超出部分属于保险公司免责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但投保人一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那么上述情形中投保人自行承担的责任就能够通过不计免赔险将投保人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根据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公司绝对不予赔偿的部分。 而不计免赔则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转嫁到保险公司。 1.险种不同:绝对免赔是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公司绝对不予赔偿的部分;而不计免赔是一种附加险,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 2.保险责任不同:绝对免赔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定金额或比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不计免赔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3.保额不同:绝对免赔是要求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达到规定的金额,保险人才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达到规定金额时,全部损失均不予赔偿。而不计免赔是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加给保险公司,对规定数额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赔只是相对的。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付标准及不计免赔险的关系
绝对免赔率与不计免赔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