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事责任的有限性,即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往往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同时或先后设立多家公司,以某个没有实际资产或实际资产很少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而将有效资产集中在另一公司名下,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为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确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通过掀开有限公司的形式面纱,揭露有限公司与股东或者有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高度混同的真实面目,从而突破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使股东或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冯克法律师在办理一起转让合同纠纷中,成功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使一起多年未能实现的债权得到了偿还。
2000年3月28日,枣庄山林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山林公司)和枣庄江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江湖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江湖公司以57644215元受让山林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并约定在江湖公司偿还山林公司所欠银行借款后剩余的200万元,由江湖公司在一年内支付给山林公司,但江湖公司仅支付15万元后余款一直未付。经查,江湖公司在受让山林公司资产后不久,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枣庄市海洋水泥公司(简称海洋公司),并以海洋公司的名义经营受让的上述资产。海洋公司在山亭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360万元尚未支付。。
冯克法律师接受委托后,因为江湖公司没有偿付能力,对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对海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进行了调查,发现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张某,股东基本一致;两公司住所地均为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李庄村,住所地一致;海洋公司所经营的资产即为江湖公司所受让的山林公司的资产,两公司的资产完全混同;从江湖公司向山林公司支付转让款时要求填写的单据看,支付5万元转让款时要求写明交款人为海洋公司,支付10万元转让款时,要求写明交款人为法定代表人张某,充分说明张某、江湖公司、海洋公司三个主体是完全混同的。
基于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资产、住所地、经营业务的高度混同,山林公司将江湖公司和海洋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海洋公司对江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保全了海洋公司的山亭区法院执行款190万元。
山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被告主体和资产混同,海洋公司应对江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款得到了全部执行。一起历时10多年的死账,在揭开公司面纱后得到全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