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1 邯郸案件发展脉络 三名未成年人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虽然刑法不仅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规定了死刑,也同样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所以,无论本案引起怎样的轩然大波,审判机关只能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可能对三个行凶人判处死刑。 一是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均有可能。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另外,即便修改刑法,增加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依然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二是本案还涉及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责任认定。如果案件经过最终查明,证实三人系共同犯罪,具体的量刑还需要全面考量三个行凶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包括但不限于犯意的提起、预谋和策划的内容、工具的准备与选择、实行行为中每个人的具体参与程度,等等。 三是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慎之又慎。不得不提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类证据。尤其是在审查判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法定责任年龄问题时,是需要非常慎重的。 四是从轻处罚是法定的“最低规定”。最后,根据刑法第17条中“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追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至少是从轻处罚。 2 全球未成年恶性案件多发 近五年来,全球多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激增,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英国持刀具或锋利工具犯罪的案件数量达4.9万件,其中近五分之一犯罪人员为10到17岁未成年人,比过往显著增多。德国媒体也发现,2022年德国的犯罪数量激增,扭转了过去五年的下降趋势,其中儿童青少年占比显著增加:警方记录了约9.3万名14岁以下嫌疑人,相比2021年增加了35%。 被曝光出的案件,其特点之一就是手段极其残忍。2022年6月,德国15岁女学生阿纳斯塔西娅被两名同龄伙伴有预谋地掐死。2023年1月,德国下萨克森州文斯托夫市的14岁少年用石头砸死同学。仅2个月后,北威州一位12岁女孩又被2名同龄人刺杀,身负多处刀伤。 2021年,日本山梨县甲府市也发生一宗杀人纵火案。时年19岁的远藤裕喜向学妹告白被拒,此后恼羞成怒。10月12日凌晨3点半,他侵入学妹家中,在一楼以斧头、水果刀等先后杀死其父母,随后猛力攻击其14岁妹妹的头部。妹妹负伤冲上楼携姐跳楼逃生,远藤裕喜则用打火机油放火烧屋。 当时的日本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但成年标准为20岁。也就是说,远藤裕喜仍会被定为未成年人,受到日本《少年法》的保护。2022年,日本修改《民法》将成年年龄下调至18岁,修订《少年法》将18-19岁少年犯列为“特定少年”,适用成年犯的最低量刑。 因此,远藤裕喜成为了修例以来,首位被判处死刑的“特定少年”。为应对暴力犯罪的低龄化,以及越来越残忍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考虑或已立法将刑事责任的年龄调低,以震慑正在蔓延开来的低龄犯罪行为。 2024年1月18日,甲府地方法院对远藤裕喜判处死刑。主审法官三上淳指出:“这是一宗基于极端恶意和强烈杀人意图的残忍犯罪。犯罪计划周密,动机以自我为中心且不合理。他也没有向死者家属真诚道歉。” 法院认定,远藤刑事责任严重,改过自新可能性低,年龄不足以构成他逃避死刑的理由。 3 未成年恶意犯罪治理 4 低龄不是无底线恶的“保护伞” (一)纵向:古代未成年治恶的智慧 恤幼矜老是我国历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刑事处罚的规定,《礼记·曲礼》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但体恤绝不意味着纵容,历朝司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同样是严惩不贷、绝无姑息。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可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罪者,虽不能“收赎”,到发配地点也可免于服劳役,但如犯故意杀人罪等死罪,则仍要依律执行死刑。《旧唐书》记载,开元二十三年(735年),13岁的张瑝和11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唐玄宗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他对张九龄等人说:“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最终下令处死了他们。这兄弟二人既未成年,而且理由正当,绝非恶意行凶,但最后还是被绳之以法,正所谓“情有可原,理无可恕”,法律如果不能给世人以正确的警示和引导,危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清朝也有一个著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雍正年间,16岁丁狗仔与14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干活,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忍无可忍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丁乞三仔所为,即便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属于防卫过程中的过失杀人,并无故意杀人的意图,而且又是未成年人,但按照《大清律例》,对丁乞三仔判处的是“绞监候”(绞刑,缓期执行)!最终雍正审阅案卷时,发现丁乞三仔杀人事出有因,原非凶恶,才下令从宽免死,减等发落,赔付死者丧葬费用了事。乾隆时期的另一个类似案件,凶手就没那么好运了:当时四川一个叫刘縻子的9岁小孩,因向同龄人李子相讨要葫豆未果,便大打出手,致其摔倒毙命。乾隆认为,九岁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杀人的冲动,将来对社会危害极大,非但没有按照《大清律例》宽减刘縻子刑罚,反而为此出台新规:“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也就是说,对于情节恶劣的刑事罪行,不再适用宽宥、减刑的规定,年龄不是杀人魔徒的保护伞! (二)横向:英美法系下“恶意补足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该规则首先由英国著名律师布雷克司顿在其所著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提出。他认为“完全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归属过于机械”。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儿童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所左右,一个11岁的儿童可以像一个14岁的少年一样狡猾,此时即应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由此可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的“恶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具有的辨别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起码了解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处在特定年龄阶段的不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推定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又可以被推翻,如果控方能够充分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时具备“恶意”,即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亦或是社会公众对该行为的消极评价)且执意为之,则可否定之前对其做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视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未成年人也就最终需要对已经产生的严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年龄不足,恶意来补”,年龄不再是绝对的免责理由。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的“恶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通常可以通过多方面的相关行为和客观情况传递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精密器材或科技手段能够直接测量出一个未成年行为人的真实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意志自由程度时就要依赖于对其所生活的环境和实施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依靠各种客观情形来判定其有无“恶意”。在英国“只要处于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实施了何种行为,且其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仅仅是恶作剧而且是错误的、道德上应受谴责的,那么该未成年人就是具有‘恶意’的”。通常情况下,处于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原则上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一推定又是可以被推翻的,检方可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以及证据,比如,了解该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接受教育的程度、性格倾向、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如谋划犯罪、毁灭罪证、嫁祸他人)等多方因素来证明其是否具有“恶意”,以便于确定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1993年英国发生了一起举国震惊的谋杀案(Murder of James Bulger),两个10岁的未成年人Robert Thompson和Jon Venables绑架并残忍杀害了一名2岁的幼儿。作案后,行为人将被害幼儿的尸体放到铁轨上,企图伪造火车事故导致死亡的假象。按照英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未满10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发生时两名儿童正好满10岁,处于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段。控辩双方围绕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辩方律师Richard Henriques QC引用doliincapax(无能力犯罪)进行辩护,而控方则援引专家证人儿童精神病学家Eileen Vizard博士的鉴定意见,认为两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将被害幼儿带离母亲并对其进行残害是错误的。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具有“恶作剧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能够以犯罪意图行事,因为他们已经足够成熟,可以理解他们实施了严重的错误行为,并判处2人8年监禁。 但是,按照刑法的基本原理,在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时,主观恶意只能适用于定罪阶段作为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入罪的依据,应排除“恶意”在量刑阶段的再次适用。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一般将其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是特殊条件下,行为人被证明具有“恶意”,年龄不足因素被填补,犯罪构成才得以完整。如果将此“恶意”又作为量刑的评价要素,则有“重复评价”之嫌。 来源、转载:法语人间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