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问题 权利保障
本部分对实务中常见的从业人员权利保障不力的问题,从实践角度出发,基于典型案例,为广大的零工经济从业者提供维权思路。
一、实践中,平台将自己定位为信息提供服务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签订“外包合作协议”或“代理合作协议”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即或被称为代理商或合作方的关联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用工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存在较大争议。从地方政策来看,似有将主体责任向关联企业倾斜的趋势,这无疑是对从业人员的重大利好。
典型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及薪酬磋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丁某与某甲网络科技公司、某乙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及薪酬磋商,虽然劳动者未与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
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共同承担责任——何某诉贵州某信息公司、江苏某信息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在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如工作时间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无法区分主、次关系,关联企业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共同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22)京01民终821号
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无法确定具体用工单位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确认用工单位——中嵌智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诉郭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
二、实践中,平台将自己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包装为“承包关系”,这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做出了较详细规定。实务中在此情形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指导意见》对用工关系的分类作出了重大的创新,确立了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三分法”,为平台用工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新的思路。其第2条增加了用工关系的第三类范畴,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介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间的过渡形态,从业者可以享受部分劳动权益保护,但有别于典型意义的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俞某某诉杭州几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俞某某在几雨公司“饿了么”桐庐站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几雨公司系“饿了么”城市代理商,桐庐站系其下属站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5月8日,双方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纠纷,几雨公司停止俞某某使用蜂鸟配送app账户。另查明,俞某某工资系通过案外第三方发放。俞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几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几雨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保等。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俞某某与几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几雨公司下属站点站长存在雇佣劳务关系。
【案例要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饿了么”平台的实际运营、管理,其与各地业务公司建立城市代理关系,由城市代理商招募骑手。“饿了么”骑手的工作系通过网络应用程序(蜂鸟配送app)获取,没有保底工资,按送餐数量计件取酬,但骑手是以“饿了么”平台的名义接单、送餐,且在送餐业务的工作区域地点、时间、服务要求等均服从于聘用公司的指挥、安排,不能自主决定、变更。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从人员隶属及管理、工作成果归属、工资发放等事实考量,认定骑手俞某某与城市代理商几雨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认定了骑手与代理商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据此排除其他存在非劳动关系骑手的可能。
完善建议
在“三新”经济业态的推动下和《意见》的指导下,针对层次发展、架构发展、立法发展和统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重点借鉴国内试点和国际经验,从制度结构、参保范围、政策框架 3 个方面补充完善我国当前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1.持续优化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结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提炼 3 个阶段中探索效果较好的试点制度结构,在不冲击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前提下,以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为基础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附加补充保险,以政府补贴为制度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平台为缴费主体强制参保,构建一个既符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殊性同时又具有互助共济性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结构,并推动其不断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最终形成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
2.逐渐扩大职业伤害保障参保范围。其中,在职业人群层面,除了网约配送员等平台从业人员、当地支柱产业“地漂”等新就业形态职业人群,还应争取拓展至村官、农民工、实习生等传统灵活工作人员以及月嫂等呈现出新就业形态的传统行业职业人群; 在个人层面,应加快户籍与社保解绑进度,并尽快令符合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令职业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并存而非互斥,从而使人数众多的有工伤保险型平台兼职人员在下班后灵活就业的时间段也有保可依,继而能在最大程度上拓宽职业伤害保障参保范围。
3.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重视职业伤害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发生。加强外卖配送人员职业伤害预防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其职业伤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职业安全。具体包括调整外卖行业计薪规则、落实交通安全护具发放、高温津贴及防暑防寒物品的提供等。
平台或商家应调整计薪规则,尤其是不合理的超时、差评、投诉的罚款规定;优化系统计时设置,采取人性化计时避免配送员“赶时间”造成意外事故;合理控制接单量和接单范围,防止外卖配送人员盲目接单。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配送员代表对计薪规则和外卖“系统”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改进,在保证平台或者商家利益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相关从业者的权益和社会健康平稳运行。
平台或商家应落实安全护具的发放和高温津贴及防暑防寒物品的提供。免费为外卖配送人员提供齐全、高质量的安全护具,入职时统一发放,离职时收回,丢失或损坏时及时补发,确保每一位配送员都有一套安全护具,以避免或减轻其职业伤害。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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