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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8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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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于近期召开座谈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在一些重要方面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中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规定有利于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强化同级监督制约,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协作配合,有助于人民法院发现和纠正错误,应给予高度重视。落实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采纳正确的再审检察建议,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仅就能够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

二、关于出席再审法庭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再审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宣读抗诉书;对于依职权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向法庭提交和说明。检察人员认为庭审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三、关于对裁定的监督方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不再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人民检察院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采用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其他裁定如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可以采用一般检察建议。
四、关于法律条文引用问题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在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款、第二百条第×项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同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并将发送情况记录于移送的案件卷宗。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同时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抄送再审裁定。人民法院审结抗诉案件后,送达当事人的结案文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六、关于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就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建立灵活、有效的实时沟通机制,公正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建立定期、长效协调机制,适时分析解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可开展专题联合调研。

来源、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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