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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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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识和分配规则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7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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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赔偿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死亡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解决死亡赔偿金赔给谁。有的认为,侵权人致被侵权人死亡,造成了死者损害,侵害了死者权益,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赔偿,死者近亲属只是继承了死亡赔偿金;也有的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有一定关联性,死亡赔偿金的范围解决哪些损害应当得到赔偿。

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比较法上多认为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亲属的赔偿。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受害人的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因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在我国,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次出现死亡补偿费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其基本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所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丧失说”。

但是以“扶养丧失说”作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为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放弃过去的立场,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改变是有道理的,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益,应当肯定。应该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命价,因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宝贵的,是无价的。按照继承丧失说,一个被侵权人,他可能没有被扶养人,但是他通过自己的劳动,会积累财富,这些财富在他死亡后作为遗产由自己的近亲属继承。但是,现在被侵权人死亡了,不可能再劳动,自然就没有财产积累了。这种情况下,要用死亡赔偿金来填补这一损失。

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识,尽管存在各种不同观点,但对于其本质已基本形成共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产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相应地,侵权死亡赔偿也应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一部分,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逸失利益)的赔偿。

分配规则

在实务中,对于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财产,如果近亲属之间在分配时也产生了争议,首先应当由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自行协商,以决定是否自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对于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基于此认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有的法院认为,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在第二顺序中的人员分配。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实际生活能力等因素,将有关财产作为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有的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相关责任方因受害人死亡而向其家属支付的补偿金,其性质不是遗产。其中除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款项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其余款项应由各权利主体按普通共有财产而非继承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平等分割。
此类问题错综复杂,难以处理,如果您遭遇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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