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我们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主要考虑: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衔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数值作为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入罪数额不恒定。因为LPR本身是不断变动的,有时甚至出现每个月的LPR数值各不相同的现象。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最后,以36%为基准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民法上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非都达到了刑法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可避免过度打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本罪仅就实践中高发且具有典型性的“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单一列举,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本罪是否可以适用于其他非法债务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本罪采取的是例示性规定。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来源、转载: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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