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综合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研究

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与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874次

图片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一定程度上规制了虚假诉讼行为,填补了法律空白,但由于存在理论学说不统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模糊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定争议。


构成要件

一、“捏造的事实”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如何界定“捏造的事实”,提供了基本标准。“捏造的事实”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无中生有编造事实、隐瞒事实和部分篡改事实。其中,将“无中生有编造事实”的行为评价为“捏造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并无异议。然而,对于“隐瞒事实”和“部分篡改事实”两种情形,是否属于“捏造的事实”,则存在一定的分歧。
二、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既要求行为人捏造、编造虚假证据事实,同时还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对“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包括对“提起主体”和“民事诉讼范围”两个部分的认定。
首先,虚假诉讼行为以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其中原告可以当然地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原被告恶意串通提起一审以及司法解释明示的被告提出反诉可作为“提起”主体的认定,观点不一致。但是对于“被告”提出上诉时,是否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中“提起”主体,司法实践中还存有争议。
其次,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一审、再审、调解以及执行程序视为本罪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是,其是否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完全相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

犯罪形态

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保护客体,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以及对二者的具体限定有不同观点。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对刑法保护的秩序法益造成破坏,具备了评价为犯罪的可能。基于此,《解释》第 2 条以明示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具体情形。但是司法实践对“妨害司法秩序”起点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法院将“立案”作为妨害司法秩序的起点,有的法院认为只有进行法庭开庭审理才可视为对秩序法益造成了妨害,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终结性法律文书制成说认为,应当以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制成作为既遂标准。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指具有终局性意义的法律文书,体现在民事领域中主要指的是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支付令等文书。终结性法律文书制成说的来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整理的两稿《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中对虚假诉讼罪出现的“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描述。笔者建议实务工作者应着重参考此标准。

实务疑难

一、“隐瞒事实”型虚假诉讼。《解释》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属于“捏造的事实”,对此种类型的隐瞒事实,司法实践中均认定属于捏造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隐瞒部分事实”或者“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但不限于债权债务纠纷”的行为,是否也属于“捏造的事实”,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2 刑初 84 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该行为性质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定行为人无罪。

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解释》认为虚假诉讼罪只限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行为。对于 “真假混杂”,特别是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期胡某某妨害作证、王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三、被告能否成立虚假诉讼罪,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且缺乏权威观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 刑初140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在被告人李某 2 虚 假诉讼一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李某 2 为一审的被告,虽然在一审宣判后以伪造的证据提出上诉,但是其上诉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一审之诉范围,因此认定被告人李某 2 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主体,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 刑初 1434 号刑事判决书却认为:在戴某虚假诉讼罪一案中,两被告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借款合同,并以民事原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后又经上诉程序直至案件被强制执行。最终法院认定,一审原被告结伙共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例第54号: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4号

五、“二审程序”是否可以为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 刑初154 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明确指出被告人为获取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全部支持,伪造虚假证明的行为,因二审审理范围仍在一审审理范围之内,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所以认定“二审程序”不属于本罪“民事诉讼”的范围,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 刑初437 号刑事判决书则认定:二审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刑事诉讼衍生出的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真实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事实为案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经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不能成立,亦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自行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存在自诉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可能性,故刑事自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刑事自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认定为《意见》(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4条第8项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七、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形式上都有骗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上都有非法获得他人财产财物的故意。只不过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等手段去直接骗受害者,并且要求犯罪分子获得了较大数额公私财物。而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者皆可有之的行为。相比于诈骗罪,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对象是司法机关,进而通过获得具有强制力的裁判文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构成虚假诉讼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如行为人提起宣告死亡等身份关系变更的诉讼,虽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自然也不构成诈骗罪。反之亦然,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亦不必须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但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在进行虚假诉讼时,因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含逃避合法债务——侵犯被害人财产性权益),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如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误判,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目的的的,成立诈骗罪,二者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因此我们判断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这一行为,是否同时触犯诈骗罪,可以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表现,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的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拟制,而是属于注意规定。需要补充的是,若在一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则可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尹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发布虚假诉讼案例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图片


  • 上一篇:催收新罪名成立!
  • 下一篇: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新规,探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