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
法规解读
结合《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解读出如下规定。
1.合同效力:当事人以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前提就是合同有效,方可行使解除权。由此,无处分权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也非合同无效。而是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
2.权利行使:若因权利人根据民法典311条规定追回财产所有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实现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财产的目的,则受让人可以要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后果: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追回财产。
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是受让人,让与人应没有解除权。
2.所有权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并不能提出对合同效力的撤销、无效等主张,所能提出的主张应仅限于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若,合同双方已经产生合同纠纷,则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物权和物权损害赔偿权。
3.受让人在受让时具备善意即足够,即便后来得知所受让的财产无权处分,依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至于受让人是否出于过失不知道无处分权,这不是关键问题;从客观情势来看,在交易经验中,一般人会认为让与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应当被视为恶意。
法律后果 刑法救济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在行为人对权利人财产进行无权处分,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的前提下,第三者(相对人)出于善意,并遭受财产侵害时,存在两个财产侵害事实。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应宜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数行为造成了数个法益侵害事实,则应当实行并罚。在行为人对权利人财产进行无权处分,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的前提下,第三者(相对人)出于恶意时,不管其是否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与第三者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权利人可以追认,但在刑法上,不承认事后的承诺。换言之,一个在行为时违反被害人意志、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即使事后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也不可能以存在被害人的承诺为由而阻却违法性。否则,国家的刑事追诉就完全由被害人事后左右,这明显不利于预防犯罪。所以,即使被害人事后追认某种行为的民事效果,也并不因此影响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刑事追诉,并不是由所有权人决定的。如同甲盗窃乙的财物后将财物还给了乙时,乙基本上不可能再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一样。总之,不管民法理论对无权处分采取何种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成立条件作出判断。在此问题上,刑法与民法并不存在矛盾,只是目的有所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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