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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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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新规,探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9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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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规定并未直接体现“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但是从“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可以推理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结论,因为“解除”与“违约责任”均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条第一款则直接对无权处分不会导致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如担保物权)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作出了规定。
虽然无权处分不会影响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但是若无权处分的合同主体不适格、意思不真实、内容不合法,则该合同的效力即有瑕疵;若无权处分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则该合同有效。通过本条第一款可知,若无权处分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但让与人不能履行,则受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条第二款可知,若无权处分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履行交付或者转移登记义务,则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除非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

法规解读

结合《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解读出如下规定。

1.合同效力:当事人以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前提就是合同有效,方可行使解除权。由此,无处分权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也非合同无效。而是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

2.权利行使:若因权利人根据民法典311条规定追回财产所有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实现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财产的目的,则受让人可以要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后果: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追回财产。

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是受让人,让与人应没有解除权。

2.所有权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并不能提出对合同效力的撤销、无效等主张,所能提出的主张应仅限于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若,合同双方已经产生合同纠纷,则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物权和物权损害赔偿权。

3.受让人在受让时具备善意即足够,即便后来得知所受让的财产无权处分,依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至于受让人是否出于过失不知道无处分权,这不是关键问题;从客观情势来看,在交易经验中,一般人会认为让与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应当被视为恶意。

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财产原权利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产生以下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因善意而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须权利人追认。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财产的价款,如果受让人没有按照与让与人之间的约定支付价款,应向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原权利人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故而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只能在债权层面进行,即原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已经存在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让与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让与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让与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上述合同关系,则可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合理价格转让的情况下,让与人作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其获得该利益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也可能发生一种竞合现象,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让与人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此外,关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实际上承认了其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司法实践也确认善意取得可适用于其他物权。例如,《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刑法救济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在行为人对权利人财产进行无权处分,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的前提下,第三者(相对人)出于善意,并遭受财产侵害时,存在两个财产侵害事实。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应宜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数行为造成了数个法益侵害事实,则应当实行并罚。在行为人对权利人财产进行无权处分,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的前提下,第三者(相对人)出于恶意时,不管其是否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与第三者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权利人可以追认,但在刑法上,不承认事后的承诺。换言之,一个在行为时违反被害人意志、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即使事后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也不可能以存在被害人的承诺为由而阻却违法性。否则,国家的刑事追诉就完全由被害人事后左右,这明显不利于预防犯罪。所以,即使被害人事后追认某种行为的民事效果,也并不因此影响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刑事追诉,并不是由所有权人决定的。如同甲盗窃乙的财物后将财物还给了乙时,乙基本上不可能再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一样。总之,不管民法理论对无权处分采取何种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成立条件作出判断。在此问题上,刑法与民法并不存在矛盾,只是目的有所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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