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本文结合该批典型案例,对彩礼返还或部分返还情形进行汇总。
该批典型案例明确了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
1. 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 2. 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3.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一、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再比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认识。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
二、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要考虑嫁妆情况,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就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笔者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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