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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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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司法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19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第十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也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及本院《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均应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可告知案外人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另行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提出确认权属、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支付违约金等请求,如何处理?
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同时提出权属确认请求的,可以一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支持的,在判决主文中除了“不得执行......”,还可以有“确认所有(动产)或协助过户(不动产)”等能够表明权属的判项。案外人同时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涉案标的、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作处理。
说明:案外人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范围,案外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与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权属确认、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于相关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与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非直接相关的其他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来源、转载: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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