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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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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叙事结构的特征及其功能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126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刑事审判的核心,更是判断刑事审判合法合理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款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由此可见,正确理解证据的叙事结构及其特征,有利于实现证据体系的证明犯罪的功能。证据的叙事结构主要包括三个特性,即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

    一、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及其功能

    (一)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

    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是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是指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关系才能构建一个稳定的结构。在证据结构中,一个或一个方面证据的变化会导致其他方面证据的调整甚至完全改变,这会引导证据调查研究方向的改变。从整体立场出发,证据体系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种重视各种证据关系的态度,其在叙事过程中,总是彼此照应和调整,以便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共同完成一致的目标。证据的整体性意味着作为证据体系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关系组成了这个证据系统。换句话说,所有证据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就是案件事实形成的过程以及如何形成这个案件的整体及结果的。

    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机关的目标首先是实现证据体系的整体性。从证据的客观性来讲,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要求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中的材料都必然是客观存在的,都是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至少在证据的叙事中应致力于从证据中获得判断的客观化,这显然需要所叙证据的客观化以及证据体系之间关系的客观化。从证据的合法性来讲,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和收集必须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搜集的证据材料以及不存在不合程序的证据材料。例如在证据叙事中,须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在评价上保持前后的一致性,也要在逻辑上保持思维的前后一致性,即根据询问的时间、签名是否一致等来推测非法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存在。叙事的话语需用来明确规则的内容,不能用单纯涵盖的方式。可靠的判决要衡量证据的前后一贯性,即案件所有证据显示出明确的整体性。

    (二)证据叙事结构整体性的功能

    首先,保持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有助于实现证据体系的目的针对性。构建证据叙事结构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证据的目的针对性,即证明一个完整的客观事实存在,展现某时某刻发生了什么。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实证化的证据体系,包含着逻辑上的内在理性,它使得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同一性,并在理性中显而易见的不让人怀疑其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相反,会在理性中洞见每个证据之间形成相互照应的关系,明见其形成了整体。证据叙事结构整体性不仅体现逻辑上的整体性,也体现事实上的整体性。单纯形式上的逻辑合理性所构成的证据体系,更容易切断客观事实之间的评价关联,在主观上容易造成无谓的臆断。因此,这种单纯形式上的逻辑合理性也会导致切断证据之间天然的关联脉络。证据体系的目的针对性,并非形式上可以代替的,也必须符合犯罪的事实,即在整体性上既要体现证据叙事的逻辑,还要展示证据构建的犯罪事实。历史上那种“严打式”的打击犯罪活动,显然具有符合政治上的正当性、形式上的合理性,但是否符合事实,符合证据体系的目的针对性?2015年第21期的《财经》杂志整理分析了近20年来被平反的98宗死刑冤案资料发现,证据不足的64件,发现真凶的26件,被害人出现的3件,其他情况的5件。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中,证据与事实缺乏形式上和事实上一致性和整体性是核心,根本无从谈起证据目的的针对性[]。

其次,保持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印证性证明结构。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包含着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非矛盾性。证据叙事中包含着判断证据本身的信息是否反映了客观事实,也包含着判断证据叙述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对称性的关系。证据叙事的过程也是证据矛盾解决的过程,正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解决了那些损害印证性结构的证据和事实,即及时排除非法、不合理的证据或事实,形成关于“真或假”、“是或非”的判断,形成完善的印证性证明结构。无论证据如何分类,都必须构成统一,通过客观的合法的证据以及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所有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不允许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互矛盾的事实的存在。证据的科学合理的叙事结构不仅是纯粹地证明某事的具体发生和发展,而且能够从整体上系统地考察运用证据的正确与否从而形成印证性结构。反过来说,也只有形成印证性的证据结构,才能在证据中呈现出犯罪事实。

    二、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性及其功能

    (一)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性

    任何以结构的形式而起作用的实践活动,转换体系在其中一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实践活动能且只能存在于结构的转换体系之中。也就是说,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应该能够相互转换——能量上的或内容上的。在证据的叙事结构中,应保障不同的证据在内容和信息上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稳定科学的证据结构,内在地在证据体系中组成同一案件的各种证据之间,共同起着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并且能够相互转换。如果在证据叙事体系中缺乏证据之间的转换性,每个证据之间不具有或缺乏转换能力的话,那么,这种证据结构就是一种简单的叙事结构,或者说是单一的物而非一个结构体系,这也意味着证据失去了证明一切事实的作用了。

    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性要求每个证据都不是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证据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个证据都能够相互转化或彼此证明各自存在的意义。即每个证据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或现实性与可能性的关系,或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是任何案件事实联系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任何结构所固有的内在转换都限于结构的内部,任何的转换获得的结果都在证据结构之中,不会越出结构的边界外。换句话来讲,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只会产生总是属于这个结构的事实,属于这个案件的事实,并保存该证据结构的整体性的成分。

    (二)证据叙事结构转换性的功能

    首先,证据叙事结构转换性能够保障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稳定的证据结构。证据叙事结构的相互转换,证明此证据包含着彼证据的内在因素,即在事实上的内在因素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从而使证据形成稳定的证据结构。比如物证可以转换为直接言词证据,直接言词证据可以转化为物证,这说明犯罪现场发生的事实获得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或证人的证词是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的,因而,据此做出的判决将是符合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转换是判断案件是否将收官的重要表现,如果证据之间不能相互转换,说明证据彼此之间缺乏稳定的关联性和内容上的融通性,证据叙事结构本身也就存在着重大矛盾。这种不稳定的证据结构也只能形成不稳定的证据体系,难以形成确定的证据目的。证明犯罪不是通过在犯罪现场看到了什么,或犯罪现场发生了什么,而是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比如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物证上无法证明的口供,即无法与物证在事实上的同一性,据此定罪量刑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呼格案”就是一个典型。

    其次,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性实现了证据“所指”和“能指”的一贯性关系。证据的“所指”是证据叙事语言所表达的抽象概念,是证据的意义所在;“能指”是证据叙事语言在证据体系中具体的指向。比如“指纹”,在证据体系中我们能够想到的是“物证”,在物理特性和外在特征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这就是“指纹”这一证据的“所指”。“指纹”在具体的案件中,它能够具体指向某个具体的人,这就是证据的“能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样如此。“所指”和“能指”实现一贯性要依赖于证据之间转换性的实现。转换性能够保障证据之间相互替换、转化或转换而不至于导致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证据叙事结构的转换性不仅包括语言表达上的转换,更重要的是语意上、事实上的彼此转换。比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之间,在语义上能够实现彼此上的相互转换,物证可被诸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表达,如此等等而不能发现此中的转换矛盾,那么也意味着证据的“所指”和“能指”就实现了一贯性。这种转换性表明事实可以通过诸多的证据来证实或说明,因而事实也就成为证据转换的内在限制性。这样,证据“所指”和“能指”就保证了证据链所指向的不可随意改变性。

    三、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及其功能

    (一)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

    结构主义认为:“结构的自身调整性实际上就是结构的构造过程和形成过程。自我调整是通过有规则的运算而起作用。这些规则不是别的,正是我们所考虑过的结构的那些整体性规律。”[]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就是通过证据的叙事,建构一个坚实的事实结构,目的是建构一个封闭的前后一贯的证据系统,形成一个证据上的事实。

    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一定是在证据结构中的自我调整,所有的推测、推定结果符合证据的整体性。即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必须以证据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脱离关系的调整必然脱离了证据结构,证据结构的整体性就不再存在,证据也就失去了证明意义。我们可以把证据之间的关系分为纵向发展关系和横向组合关系。证据的纵向发展关系是指证据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此展现事实而形成的相互关联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证据链的一维性,有助于排除一维性时间范围之外的事实或人。证据的横向组合关系是指并列的证据之间具有的相互融通关系或相互支撑关系。证据的横向组合关系需要证据叙事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比而作出选择,这有助于排除孤证或缺乏支撑的证据。证据叙事的意义并不在于证据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在于一个纵向发展关系和横向组合关系的相互交织、作用,被证据的整体性或系统性所规定的证据的相互转换性。

    (二)证据叙事结构自身调整性的功能

    首先,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能够预先纠正证据的证明结果。证据结构自身调整的叙事原则很简单,完全是直白的叙事手法,它无意于也不能通过常规的写作手法进行戏剧化的描述,更不能通过矛盾制造设置悬念的方式叙事。直白的叙事只是围绕“事实/罪与非罪”这一整体结构展开,并在叙事中不仅仅围绕“此人此罪或非罪”而展开调整,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为了证明“此人此罪或非罪”,而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明确结果。比如在证据的叙事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陈述,那么,有理由怀疑此证据来源的非法性。即便不能排除,也应在证明过程中降低其证明功能。从此意义上讲,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是在叙事过程中从逻辑上和形式上已经排除了非法证据和不合理证据,有助于实现证据的证明目的,得出符合事实上的证明结果。

    其次,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性能够对证据链中的错误起到预先倒摄作用。证据叙事结构的自身调整总是在证据的关系中调整的,这种关系具有横向组合性,所以,调整总是在通过彼此的对照这个过程而确定结果,也总是在纠正行为结果而处于不断调整中。证据链条中的每一个部分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叙事成分,而是相互依存的一部分,是为了相互嵌入纠正彼此之间的矛盾,形成明确的事实,防止人为捏造的有罪或无罪的伤害。证据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纵向发展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理性上的事实分析,预先判断并反向证明或排除非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的话语体系具有逻辑严密性,通过不容置疑的优越感和高高在上的理性分析,展现一个确凿的事实场景。它不仅能充分展示某人在某时怎样做了什么,也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某人在某时没有做这个事情,也不能存在非此即彼的幻想。从此意义上说,证据叙事结构的调整具有预先倒摄性。

    审判总是在为建构一个整体性的证据结构而在逻辑上和事实上进行转化和调整证据,并通过证据的对称性和证据内容上的重复性来调整逻辑结构,以便促进证据叙事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调整性,并通过整体性、转换性和调整性,完善证据结构,实现证据目的。

参考文献:

[] 张舟逸 李恩树.冤案形成肌理透析[J].财经,2015(21):58.

[] 皮亚杰.结构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

 

作者简介:孙佩锋(1974-),法学博士学位,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枣庄新城武夷山路枣庄国际大厦8楼,邮编:277801

邮箱:13963200979@163.com

手机:13963200979 微信号:smu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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