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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原则及启示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4013次

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原则及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18《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体现出新的审判原则:共债共签原则、家庭日常生活原则、共同意思原则、共同生产经营原则。这些原则对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对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01

一、共债共签原则及启示


2018《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条规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民事主体平等层面,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法律债权债务认定层面,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在法律层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夫妻共同清偿。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债共签原则并不是硬性的规定,也不是共签共债的应然状态,只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原则。


启示有二:一是夫妻双方应加强对“被债务”的警示,防止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存在的人为制造债务,成为债务人而丧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为了防止被债务,夫妻可以做个内部书面协议(一定要书面协议,如果发现对方确实有其他不良倾向,可以上传到朋友圈中展示这个约定,以便向朋友明示),约定所有外债需经双方签字才对双方有效。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被债务的情况,即使这种方式对外可能无效,但至少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双方来说是有效的。二是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债权人应该从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有婚姻证明,结婚的需要配偶签名按印”做法中汲取经验教训,以防止法律风险。


02

二、家庭日常生活原则及启示


2018《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原则——家庭日常生活原则,即夫妻一方举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只要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所负债务,即使配偶不知情,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要实行共债共签。这也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理权的一种消极处理权的体现。2018《解释》实际上修正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一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意思。2018《解释》明确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笔者认为即使2018《解释》修正了解释(二),但解释《二》的后半句仍然应该有效,不可能否定夫妻婚姻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应该仍然起着保护夫妻一方的作用,即只要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不过,在实践中可能会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冲突,导致申诉上诉案件增多。


那么,何为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呢?就要搞清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应该注意新情况。比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行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比如一方父母生病医疗支出所负债务是否应认定为日常消费支出呢?笔者认为,也应该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范围。家庭生活的范围包括养老,养老本身包括维护老人身体健康层面。当然,应该综合考虑老人医疗保险、收入、医疗费用以及子女人数等。


比较有意思的是2018《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有两个生活:家庭日常生活和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生活的内涵不同,后者不仅包括前者,而且范围更加广泛,包含的内容更多。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两个生活的举证责任不同,前者是夫或妻,后者是债权人。这实际上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举证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启示有二:一是作为债权人,在借条上应让债务人明确所借款项的用途,特别是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借款,应让债务人明确用途,以便债务人违约起诉时举证是否用于夫妻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二是作为夫或妻一方,应养成日常记账的好习惯,明确工资以及其他收入或借款用途,防止一方将来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侵吞您的合法财产。


03

三、共同意思原则及启示


2018《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第三条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者之间本质上是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出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外,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可以作为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启示有二:一是共签共债对于债权人或者保护夫或妻一方是很有必要的,债权人应该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对于夫或妻一方来说,也可以有效防止被债务的情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加强对共同意思方面证据的掌握和搜集,比如借钱时是否在场,事后知晓的意思表示。对事后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现代通信方式获得,但应注意通信或通话内容的完整性、意思的完整性以及主体的明确性。


04


四、共同生产经营原则及启示


2018《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生活经营原则。债权人只要能够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则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比如可以通过判断夫妻双方是否都属于同一公司的股东而没有完全出资,或通过是否为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工商业而以个人名义举债追加投资或清产债务等判断。


启示有一:对于债权人来说,此原则提供了一条追偿债务的基础性依据。比如在此《解释》之前,中国乐视的贾某逍遥海外,债主讨债无门,贾夫人甘某只要一句“我没签字过”,债权人就愁的不要不要的,而甘某就有可能逍遥自在,画面美的让人不要不要的。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一样是共同负债。


2018《解释》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现的容易导致夫或妻一方“被负债”或者夫妻虚构债务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明确了必须坚持四个相互补充的原则,以此可以较为有效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和举证空间。


【孙佩锋律师简介】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学博士学位

枣庄学院副教授

曲阜师范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电话:13963200979

邮箱:sunpeife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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