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我所举行2021年第10期午餐分享,刘洋律师结合《民法典》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讲解、分析实务案例。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之一种。在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状态的基本手段,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归一力和追及力。具体而言,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件: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须以物权人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为请求权主体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须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
刘洋律师以其办理的一起买买合同为例,分析了法律关系,展示了处理法律纠纷的思维逻辑及具体应诉技巧。
擅长领域
民商诉裁 公司业务
个人简介
刘洋,法律硕士,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业务以及公司法律业务的研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注重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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