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是近年来持续时间最长、舆论关注度最高、大众质疑声最强的一起公共事件。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笔者根据这次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中介绍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思考董某民的行为为何涉嫌构成虐待罪。
一、虐待罪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补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主体要求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抚养义务,并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1。在本次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中介绍:“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通报中还介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截止到该事件被曝光,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生育8名子女,由此可见双方是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无论从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还是从事实婚姻关系的角度去判别,都可以认定杨某侠与董某民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事实而构成家庭成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杨某侠患有精神疾病,董某民对杨某侠有扶养的义务,因此董某民符合虐待罪下被追诉的主体资格,侵害了被害人杨某侠作为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虐待等侵权行为侵犯了杨某侠的人身权利。
2.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该罪体现虐待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只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客观行为上具有虐待实践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2。
回归到“丰县生育八孩妇女事件”中,董某民的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的标准呢?根据本次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介绍:“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在网友曝光铁链女的现场画面中也可以看到:在苏北寒冷的冬季,她衣衫单薄、赤裸双脚,脖子上拴着铁链、用着发霉破烂的“被子”、小屋门口放着一个“饭盆”、盛着发馊的剩饭。以上细节描述可见,杨某侠如同“牲畜”一般被董某民拴养于院落里的小屋之中。董某民为了防止打人可以暂时将杨某侠暂时限制在家中的其他房间,而不是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院中小屋,即便是出于限制其行动的“合法”动机,也应当保证杨某侠穿暖吃饱限度。很明显,董某民采取的客观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合法限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董某民采取铁链拴住脖子、冻饿方式对杨某侠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通报中提到,杨某侠与董某民两人共生育8个孩子,且最小的孩子出生于2020年1月,这说明很有可能杨某侠在怀孕、哺乳或者患病期间仍然受到了董某民的虐待。
因此,客观事实说明了董某民在主观上具备虐待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因此,董某民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
二、虐待罪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虐待罪是和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罪几个罪名一起列为亲告罪的范畴,也就是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基本上是“不告不理”。修正后增加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的规定之后,我们再来看本案中的杨某侠作为受害人是否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很明显,杨某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无人解救,何来告诉的能力?杨某侠作为被虐待者没有告诉能力,完全符合该法条中但书条款规定的内容,从而在救济方式上有了突破,司法机关就可以直接介入,追究虐待者的刑事责任。在本次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内容中记载,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主动介入并追究董某民涉嫌虐待罪的法律责任。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三、罪与罪之间的关系
2月10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在发布的事件调查处理情况中介绍,董某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主观上表现为犯罪故意,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提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那么,杨某侠患有精神疾病,为了防止其伤害到他人,董某民在其发病时客观上实施了限制杨某侠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不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故意,不是为限制人身自由而实施的拘禁行为,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从主客观相印证的角度,定性为虐待罪更为适宜。
诚然,如果随着侦查推进,办案机关发现了更多的犯罪线索,嫌疑人的行为涉嫌其他罪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16条的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承担,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1124页,张军主编。
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1125页,张军主编。
高鹏
个人简介
高鹏,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学士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加入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现为刑事团队成员,专业方向定位刑事辩护和民商诉裁领域。得益于多年在机关和企业的工作经历,高鹏积累了较强的实践经验和感知领悟能力,现跟随团队办理各种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丰富的诉讼和辅庭经验结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尽职勤勉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裁 刑事业务
经典案例
1、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为嫌疑人争取到最低刑期,获得了嫌疑人和其家属的认可;
2、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
3、李某某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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