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契约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契约合同

车辆租赁中应注意的那些事儿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384次

现今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但由于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模糊,监管不充分,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对租赁或买卖约定不清,在车辆验收、维修或提前收车时容易产生纠纷。对此,应在车辆租赁中明确合同性质,谨慎进行车辆交接与验收,以保护自身权益。



情形一 租赁还是买卖应明确


康某(出租人)与耿某(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2019年耿某向康某发微信:“你要是想卖车可以考虑一下我,心理价位是多少告诉我。”康某回复:“知道。”2020年耿某联系康某:“你以后卖这车可别卖给别人。”康某回复:“卖肯定第一时间卖给你,不卖给别人。”2021年康某告知耿某:“我家人不让我卖这车了,家里人要用车,10月20号给我车吧。”耿某回复称再多给几天。后耿某未返还车辆,康某主张双方之间合同解除,要求耿某返还车辆,耿某称双方此前电话已约定总价款为24万元,付完车款,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耿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就买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并根据租金支付情况认定合同解除并由耿某返还车辆。



法官说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明确指引,亦是发生争议时的判断依据。如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将租赁合意变更为买卖,应予明确,并知晓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相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留存双方协议变更的微信记录等,防止各执一词。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系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租赁中如双方并未就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任一方均有解除权,为稳定行使各自权利,双方应及时确定租赁期限。



情形二 车辆交接需验收


韩某(承租人)与李某(出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0年3月止。2020年2月,韩某在微信中联系李某要求提前还车,李某表示同意,向韩某发送位置,告知其将车辆还至此处,由其朋友代为接收。2020年2月韩某将车辆交由李某指定的代收人,并通过微信将车辆各个部位照片发送给李某,李某未提出异议。现韩某主张由李某返还押金,李某辩称接收人未对车辆外观进行检验,后在检查中发现车辆外部有损坏,并提交2021年2月的修车发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及其代收人有义务在接收车辆时对车辆进行检验或对照片予以核实,因修理发票日期为还车一年后,时间跨度较大,且李某自认车辆于2020年6月转卖,因此对李某的维修费主张未予支持,判令其返还押金。



法官说法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基于合同使用车辆,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应返还,但租赁合同终止后,还可能存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形,因此在双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可留存视频、照片、书面约定、维修票据等,防止发生争议。



情形三 提前还车、收车需谨慎


欧某(出租方)与路某(承租方)签订《个人租车合同》,约定收车时间为2021年2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双方就换车、还车一事进行沟通,双方确认欧某的收车时间为2021年1月,路某将车辆交还欧某,同时欧某向路某发送明细,并向路某转账7484元,路某接收并称数额没有问题。现路某主张欧某应向其支付提前收车的违约金,欧某反诉要求路某向其支付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根据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对于提前收车及退款数额等已通过各自的实际行为进行认可,并就车辆租赁一事进行结算,合同已经约定解除,对双方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车辆租赁中,承租方提前还车或出租方提前收车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实际履行,此约定对双方亦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送您一份“节日大礼包”!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