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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当年为哄丈母娘,婚房只占1%!离婚时330万房产分得不足3万…法院判了!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356次

没有家暴,  

没有出轨,  

只是和平分手,  

但小丽和阿强  

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  

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10329095718

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  

且小丽占比99%。  

虽然阿强辩称此举  

只为“安抚丈母娘”  

但近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案改判依法支持了小丽的权益。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031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  

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  

其中首付100余万元  

由小丽的母亲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  

由小丽和阿强共同  

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  

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11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14  

一审法院认为  

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  

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  

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18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  

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  

小丽占99%的份额,  

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余万元首付款  

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  

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  

阿强仅分割房屋1%,  

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21 

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  

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离婚分割财产应当  

依约定按份处置。  

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25  

阿强则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  

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28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微信图片_20210329100131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  

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改判小丽支付阿强  

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姚卫华  

转载:中国普法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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