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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6021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0405

  【实施日期】 1999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
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
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
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
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
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
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
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
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
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
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
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
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
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
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
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
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
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
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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