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法定代表人GUY DUFRAIS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国虹,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3号九所1门403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华联大厦1层1-1号。 诉讼代表人沈树玉,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刚,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正泰集团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二盒,每盒十二只,销售金额为420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原审法院。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了抗辩。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SA)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经本院主持调解,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尊重涉案第CN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减半收取858074.50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 三、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案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后生效。
审 判 长 周根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