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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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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疾病投保却获赔偿,因为啥?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605次

    “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健康越来越重视,许多人通过买保险来为自己的家庭抵御未来的风险,但是,如果投保时隐瞒自己身体的疾病状况,在需要理赔时将很可能面临拒赔的风险。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来看一起类似案例吧!

  投保人重病死亡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4年1月,陈女士在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女儿小陈,合同履行期间陈女士一直按照约定缴纳保费。2016年10月,陈女士突然因肝恶性肿瘤去世。母亲离世后,女儿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7年1月作出理赔报告,以陈女士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2018年3月,小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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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疾病理赔出现争议

  经查询病历发现,从2010年开始,陈女士就多次往返于各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等重大疾病。2014年,陈女士几乎同时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但在保单上关于是否患有各项拒保疾病一栏,陈女士对此都填写了否,致使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欺诈,合同符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要求撤销涉案保险合同。而陈女士的女儿坚持称两份保险合同中均已约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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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撤销期限,保险合同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同期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大额人身保险,应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欺诈,以订立保险合同获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知道存在撤销事由,未及时行使,至提出要求撤销合同已经超过一年,撤销权因其未及时行使而消灭。因此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微信图片_20200814111014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中受益人最终获得理赔,但投保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是不可取的。对于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保险法已赋予保险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在可抗辩期间内保险人怠于行使该解除权,解除权消灭,保险人不得再以违反合同法中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借此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将会面临合同被解除保险费不退,得不偿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对于这类情况亦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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