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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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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剧中隐藏的法律问题,你get了吗?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6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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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十而已》中

有不少隐藏的法律问题

让我们看剧的同时get法律知识吧!





职场篇





王漫妮遭同事使坏险失业





王漫妮作为三位主角中唯一单身的女孩子,想要凭借自己的努力在上海扎下根,她工作认真负责、肯拼肯干,为人直爽正直。当她梦寐以求的升职机会来临的时候,却遭到心怀嫉妒的同事陷害。王漫妮的同事捡走了客人丢掉的小票,并刻意将巨额消费的积分存进王漫妮的会员卡里。由于商场积分可兑换为消费券或现金,若此行为被认定为王漫妮本人所作,王漫妮将会面临商场的处罚甚至公司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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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王漫妮同事的一系列行为,属于编造事实意图贬损他人清誉,严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王漫妮的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并对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王漫妮可以在事情水落石出的时候,要求她的同事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其造成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同时对她进行赔礼道歉。


同事恶意伤害致王漫妮过敏





剧中王漫妮的同事为了抢夺其百万大单,偷偷给漫妮的唇膏涂上令她过敏的桃子汁,导致王漫妮过敏、身体上起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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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王漫妮的同事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利用使王漫妮过敏的东西来达到伤害其身体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故意实施了伤害王漫妮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王漫妮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婚姻篇





顾佳霸气向出轨丈夫提出离婚





剧中的完美主义者顾佳为了家庭,亲手将自己的丈夫许幻山从小小的烟花设计师打造成许总,自己退居二线,做着全职太太。即使拥有这样一个完美的妻子,许幻山还是没有抵得住第三者的诱惑,最终走上了出轨的道路。眼里容不下一粒沙子的顾佳,最终选择离婚。许幻山的出轨对顾佳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伤害,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婚内出轨受害方的利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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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针对像顾佳丈夫许幻山的出轨行为,可适用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顾佳作为无过错方便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钟晓芹流产后提离婚





钟晓芹与陈屿之间的婚姻状况就像是大多数家庭一样:大毛病没有,小矛盾不断。在失去孩子以后,两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在钟晓芹三十岁生日那天,两人提出离婚。但是钟晓芹刚刚做了清宫手术,这个时候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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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34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的。


由于剧中是由钟晓芹提出离婚,属于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因而不受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该项条款主要是倾向于维护孕妇的合法权益。





安全篇





林有有醉酒后险遭“捡尸”





剧中,林有有向顾佳的丈夫许幻山深情告白遭拒绝,转而去酒吧喝酒并醉倒在路边躺椅上,险些被一白衣男子“捡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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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所谓“捡尸”,并非去火葬场等捡尸体,而是指某些男性在酒吧、夜店、KTV等场所或附近等候,看到喝醉酒或醉倒的女性将其带走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有用酒将女性灌醉或使用药物将女性麻醉后实施奸淫行为、趁着女性熟睡进行强奸等。“捡尸”这种行为违背了女性的真实意志,侵犯了其性权利,涉嫌构成强奸罪。


《三十而已》

向我们传递着一种

“不妥协、不服输”的人生态度

当我们遭遇了困境

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法律在身后

保护着你!


来源:南方法治报

转载: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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