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副院长张成武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执行一庭庭长鲁统民发布了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执行三庭庭长付本超发布了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5.43万件,结案31.08万件,均处于全国第二位;未结9.82万件,处于全国第五位;全部执行到位金额921亿元,处于全国第一位。
一是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8.44%,同比上升0.99个百分点,处于全国第4位,提升6个位次;终本合格率100%,同比上升1.66个百分点,提升9个位次;执行案件执结率为76%,同比上升18.96个百分点,处于全国第6位,提升9个位次;实际执行到位率21.29%,高于全国平均值8.45个百分点,处于全国第5位,同比上升1个位次。
二是执行质效得到优化。上半年收案、结案同比分别上升3.72%、13.43%,未结案件同比下降29.30%,呈现收案平稳上升、结案明显上升、存案大幅下降的良好态势。平均结案用时45.94天,同比减少36.24天,办案效率明显提升。执行异议、复议等案件新收14863件,同比下降20.47%,表明全省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效率不断向好。
三是常态化执行机制不断巩固。在抓好新收案件执行工作的同时,加大终本案件的日常财产查找力度,一经发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上半年全省终本案件恢复执行41477件,执结35537件,同比分别上升17%和11%。

一是创新执行和解机制。探索建立执前程序,全省有170家法院成立执行和解中心,对执行实施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立案前先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继续加大和解力度,引导各方当事人制定可行的履行方案,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履行能力。1-6月,通过执前程序和解结案345件,执行程序中和解结案46558件。
二是深入推进“智慧执行”。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中枢,依托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控系统、智慧执行APP等信息化执行平台,大力开展网上执行,立案、送达、财产查控、委托执行、司法拍卖、失信惩戒等全部在网上运行,在疫情防控形势下倡导“无接触式”办案,既保障执行人员和执行对象的绝对安全,又最大限度降低了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1-6月,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完成网上事项委托、网上案件督办等指挥事项4.5万次;全省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78.6亿元,网络扣划资金8.72亿元,网络司法拍卖12.3万次,成交金额632亿元。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山东网”、“法信通”等平台,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5.7万例,向省发改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70余万条,对122.5万人次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任职资格、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对137人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自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解除失信、限高措施65.93万人次。全省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对220个企业评选“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130余名个人在担任代表委员、职务职级晋升、评选“齐鲁杰出人才”“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等方面进行了信用审查。
三是完善执行方式方法。对多债权人案件,建立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与协同执行相结合的集中管辖制度。今年以来,共对1563件执行案件集中执行,涉及被执行人126家。建立特殊案件常态化执行机制,对涉黑恶案件涉财产刑案件、涉民生、涉金融、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等特殊案件,实行分类管理,持续开展专项执行,增强执行效果。1-6月共执结上述类型案件44047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07.7亿元。定期开展集中执行, 6月底开展了“夏日攻坚”集中执行行动,一周时间即执结案件31257件,执行到位金额150.9亿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对小标的额案件,由快执团队快速办理。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涉诉信访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依法进行救助,快速解决纠纷。今年以来对1173件执行案件的1302名申请人实行救助,救助金额2516.36万元。
四是从严教育、监督、管理执行队伍。执行干警外勤式办案多,冲在一线,面临的安全风险很大,尤其是面对当事人对抗强烈的案件,执行人员面临的风险更大。特别是随着执行案件日益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上半年全省法院执行法官人均结案279.59件,办案压力很大,工作很辛苦,执行干警为查人找物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已经成为常态。近年来,全省法院执行干警外出办案受伤的38人,13名干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执行工作面临的诱惑也比较多,执法要求也就更高。对执行队伍,我们始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在开展的“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和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中,教育广大执行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规范执行行为,公正高效办案,对消极执行、乱执行的案件启动“一案双查”。面对执行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我们鼓励支持执行干警严格依法办案,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促进形成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纯正风气,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

一、某德公司与某达公司、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某达公司系申请人某德公司的玛钢毛坯件供应商,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10月23日,由尹某提供担保,某达公司与某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达公司向某德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约定了某德公司有权在向某达公司应付货款中扣除,2019年3月20日,某德公司扣除应某达公司货款173208.48元后,双方因某达公司所供货物质量及价格发生争议,某德公司就某达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提起诉讼。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某达公司偿还某德公司本金126791.5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德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了解到某达公司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下准备复工复产,但其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另外,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大量玛钢毛坯件存放在库房,双方因毛坯件质量及价格有争议,某德公司不同意折抵借款,毛坯件系铸有原告标识,专为某德公司加工的半成品,无法处理变现,严重占用流动资金和库房。该院立即召集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并做好相关防疫措施。经执行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达公司用部分毛坯件折抵全部借款本息,并就其余毛坯件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为被执行人腾出库存,又盘活了流动资金,该院于当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执行法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惧疫情,在严格采取防疫措施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平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促成和解,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除了后顾之忧。
二、青岛某发展公司与青岛某环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9日,青岛某发展公司与青岛某环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青岛某环保公司承租青岛某发展公司青岛某软件园项目一期中第57栋4层物业。后因青岛某环保公司经营困难,拖欠租金未付。2018年5月21日,青岛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青岛某环保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发展公司房租269455.16元、违约金369616.72元,并承担仲裁费1525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因青岛某环保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青岛某发展公司于2020年3月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查封了青岛某环保公司的两个账户。经过调查,该院了解到青岛某环保公司是生产消毒液提取机的专门企业,系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责任单位。该公司前几年一直以研发为主,投入巨大,入不敷出。该产品今年刚刚进入批量生产阶段,而疫情的爆发给了企业难得的发展机遇,已经复工,也有了订单和潜在的购买方。冻结公司账户并不能直接解决本案执行问题,而且还会影响企业购买原材料、发放工人工资,既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经执行法院经多次协调,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约定青岛某环保公司分期还款,青岛某发展公司撤回执行申请,解除账户查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本案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促成执行和解,给被执行人留出适当的还款时间,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疫情防控,很好地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青岛某实业公司与青岛某管理公司返还房屋、场地纠纷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将其名下一大型商场出租给被执行人青岛某管理公司开办一大型农贸市场。后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商户陆续退出经营,青岛某管理公司也渐渐无力负担高额租金,市场经营进入恶性循环。2017年,因青岛某管理公司无法支付租金,青岛某实业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该院判决青岛某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青岛某实业公司返还承租的房屋及场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了解到,涉案农贸市场地处市南区主干道繁华地段,作为一个仍然存续经营的综合体项目,如果贸然采取强制搬离的执行措施,势必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市南区的营商环境。该院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走访,组织各方协商,力争妥善解决,化解矛盾。但是,在农贸市场经营的相关业户和健身所无法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谈判陷入僵局。该院一方面做好申请执行人及其背后数百村民的安抚工作,向其讲明案件执行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对积极配合搬离的商户提供车辆、场地、人员等帮助,协助其尽早搬离,同时对拒绝搬离的商户则讲明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2020年1月8日,该院最终促成健身所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健身所继续营业。其余经营业主直到2020年1月14日全部搬离完毕。历经半年多的不懈努力,执行法院将涉案房屋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腾迁执行案件,涉及众多租赁经营业主,为防止矛盾激化,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方式方法,积极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和相关租赁经营户的正常经营,为辖区企业经营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被执行人蒋某某不履行罚金及缴纳违法所得
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被执行人蒋某某因刑事犯罪,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2310元予以追缴。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未履行罚金及缴纳违法所得,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该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蒋某某因再次刑事犯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020年3月29日刑期执行完毕。2020年年初,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济南市对刑满释放人员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罪犯先期在狱内隔离观察14天,经评估健康,解除医学观察,方得释放出狱。蒋某某经过以上程序后,监狱评估其符合出狱条件,经与蒋某某原籍地司法局沟通,其需乘坐飞机返回原籍,但其因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法乘坐飞机。故监狱向东阿县人民法院发函,希望为蒋某某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让其返回原籍。该院经研究,当即决定单次解除蒋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蒋某某得以顺利乘坐飞机返回原籍地。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积极配合监狱工作,为被执行人单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让被执行人顺利乘机返回原籍,既是配合疫情防控大局的需要,也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五、威海某建设公司与威海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威海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威海某建设公司工程款本息共计2000余万元。被执行人威海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以研发、生产及销售光纤及光纤预制棒为主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威海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萎缩,企业复工复产后逐步走上正轨,但前期运营成本大,资金周转困难,案涉债务对企业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本案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款数额、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矛盾尖锐且不可调和。案经一、二审,威海某科技公司仍不服,表示要申请再审,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和诉求,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认真释法明理。经反复协调沟通后,被执行人威海某科技公司同意尽快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威海某建设公司作出适当让步,减免部分债权数额,并同意不对查封的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以确保威海某科技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至7月6日短短数日,威海某科技公司积极筹措资金,陆续将全额2000余万元执行款主动交付法院。本案的顺利执结,既使威海某建设公司的胜诉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又确保了威海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执行智慧妥善化解纷争,坚持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主动提供解决方案,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体现了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有机结合。
六、郓城某银行与郓城某热电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郓城某银行与郓城某热电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郓城某热电公司10日内向郓城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4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4万元;郓城某银行与郓城某热电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郓城某银行对抵押物在最高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涉案抵押物系首查封法院,但一直未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郓城县人民法院向桓台县人民法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被执行人郓城某热电公司的两处涉案抵押房产移交该院执行。鉴于郓城某热电公司系郓城县的骨干企业,担负着供热供电供暖等多项职能,上下游关联企业多,一旦强制执行导致企业停产停工,不但影响下游企业生产,还会影响城区居民供暖,影响职工就业,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郓城某热电公司与其负责人进行座谈,将本案执行预案及法律后果予以告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群众生活的影响。
七、刘某某等百余人与济南某炭素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济南某炭素公司系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因环保问题经营困难欠发工人工资。近百名工人通过劳动仲裁追要工资,并申请执行。2020年春节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个炭素行业企业都无法正常复工复产,使该被执行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证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不受影响,平阴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职工代表和被执行单位进行协商,制订解决方案。经反复沟通磋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济南某炭素公司承诺每月缴纳部分款项,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返厂继续工作。这样的处理方案既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被执行企业在疫情期间尽快复工复产。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职工众多,既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执行法院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双赢。
八、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医疗呼吸机制造、销售的民营企业。2019年,该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被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该院依法保全了该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该公司成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的紧急任务调配单位,承担呼吸机的供应保障工作,同时该公司还接受英国大使馆等国外机构致函,承担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呼吸机定向生产出口任务。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制造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冻结账户可能会影响该企业呼吸机设备的生产、出口任务的正常进行。2020年4月24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结束后,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向该院提出解封银行账户的申请。4月28日,该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特事特办,快速响应,全程跟踪,积极协调业务庭于4月29日组织网络听证。听证结束后,青岛中院积极做好原告某银行的工作,引导其从防疫大局出发,支持防疫物资生产部门正常经营。在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担保财产后,青岛中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迅速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从金融审判庭听证开始到执行局解封完毕,全程用时不到4小时。该案的圆满解决,保障了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呼吸机设备生产、出口任务的正常进行。
(二)典型意义
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青岛中院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局出发,建立抗疫快速响应机制,高效快速处理涉疫情案件,对承担“救命神器”呼吸机生产、出口任务的单位,依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暂时解除或灵活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贡献了法院智慧和力量,体现了司法的速度与温度,也展现了司法应有的担当。
九、泰安某工贸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泰安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五层瓦楞纸板加工、销售;纸制品销售;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泰安某工贸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于2016年6月停产,继而引发139宗案件经诉讼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达到6600余万元,其中涉及职工110余人、标的额145万元。2018年7月15日,泰安某工贸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将涉及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139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安某工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向泰安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发布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接收破产企业的印章及部分清册、审核破产企业债权、开展清产核资、调查职工权益等工作。由于管理人没有接收到企业财产,也没有接收到企业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资料等财产信息,经调查也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管理人据此提出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对该公司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涉及被执行人为泰安某工贸公司的139件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执行。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该破产企业110名职工,情绪激烈,纷纷进行信访上访。鉴于这种情况,岱岳区人民法院决定组织职工见面会,70多名职工及代表参会。会上,管理人负责人对企业资产负债及债权清收等状况进行了说明;岱岳区人民法院介绍了案件的由来及破产法律规定;专门通过大屏幕播放和学习了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山东省信访条例》,要求职工依法上访并讲明非访、缠访、闹访行为的后果;与职工进行了互动,现场答疑释惑。通过此次见面会,职工清楚了公司状况,明白了法律的规定,之后未再出现信访上访现象。
(二)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无资产可供分配或者资产极少无法清偿职工权益的现象,此时可能出现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在没有专门基金保障职工权益情况下,岱岳区人民法院组织职工见面会,让职工明白法律规定,积极疏导职工情绪,有效地避免了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十、山东某工艺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山东某工艺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床工具制造、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家电销售等。2016年5月,山东某工艺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经诉讼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7月,涉及被执行人为山东某工艺公司的执行案件达到117件,涉案标的额1.13亿元,其中涉及职工100人工资31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山东某工艺公司名下仅有一宗土地、一批机器设备和部分汽车零部件半成品,土地有抵押,机器设备和汽车零部件半成品价值不大,100名职工债权受偿无望,情绪激烈,经常信访和上访,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8年3月8日,山东某工艺公司请求将涉及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某工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山东某工艺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破产清算公告并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明确山东某工艺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审查了管理人的报酬方案;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表决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对债权审核确认和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后,提请宣告该公司破产,岱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宣告了该公司破产,涉及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117件案件依法终结执行。通过跟区政府、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协调,促使有关部门对破产前拍卖的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过户的税费依法进行了部分减免;通过跟管理人的沟通,减免了部分报酬;努力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其中机器设备及半成品拍卖的溢价率高达135%。以上措施为清偿职工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最终职工工资的清偿比例为97.2%。
(二)典型意义
本案因执行不能转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了117件执行积案。执行法院积极作为,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减免税费、减免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体现了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最终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庄某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作出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被移送公诉后主动将孩子抚养权交给申请执行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庄某峰与王某焕达成离婚协议,二人之女由王某焕抚养。后庄某峰在一次探视时,将女儿接到家中,未再送还给王某焕。王某焕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庄某峰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庄某峰与王某焕之女由王某焕抚养。庄某峰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焕向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庄某峰将女儿交由其抚养。立案后,法院向庄某峰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手续,通知庄某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邮寄送达被退回,且无法得知庄某峰下落后,长清区人民法院向长清区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函,后联系到庄某峰并向其送达了执行手续,但庄某峰以其父母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王某焕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且为逃避执行,拒不向法院告知孩子下落,为孩子办理幼儿园转园手续后又以生病为由为孩子请假未上学。为促使庄某峰主动履行义务,也为避免因强制执行引发更大矛盾,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多次给庄某峰做工作,希望其主动将孩子交王某焕抚养,但庄某峰依然拒不履行。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庄某峰拒不交纳罚款,因身体原因司法拘留亦未执行。长清区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峰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庄某峰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将孩子抚养权交于王某焕,实际履行了生效判决,判决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抚养权案件的执行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必须得到维护。法院在做好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以判促执,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多次下达执行通知后拒不腾退房屋,将其依法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贺某、张某与李某、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纪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李某、纪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崂山区人民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并履行判决的金钱义务,李某未履行。法院作出执行公告并在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单元门张贴,限李某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户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因李某到期未履行,法院两次对其拘留十五日,但李某仍拒不迁出房屋。申请执行人贺某、张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为当事人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是依法惩治拒执行为的有利手段。
三、杜某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出售给第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部分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某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杜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两案,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上述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虽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但执行法院一直没有放松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在得知被执行人杜某伟曾在湖南省长沙市经商之后,执行法院即派人前往查找被执行人杜某伟的财产线索。经查,杜某伟在法院执行期间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七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七处房产予以转让。查找到上述证据后,执行法院决定依法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对杜某伟进行了刑事拘留。杜某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联系,多方筹集资金,与某商业银行、某农商银行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偿还某农商银行贷款本金约133万元,偿还某商业银行贷款本金约2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伟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期间转移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有自首和主动履行部分法律义务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杜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对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逃废银行金融债务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收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该案判决后,当地很多金融案件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表示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燕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燕某某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石油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存放在东营市某化工公司的1254.23吨轻质组分油品进行了查封,该公司经理燕某某签收了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对上述查封的油品进行评估、拍卖,因两次进行司法拍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石油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底价以物抵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查封的油品作价30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在该案审判执行阶段,燕某某分多次将上述查封的油品全部出售给王某,所卖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被查封的油品无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广饶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广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电话传唤被告人燕某某接受讯问,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燕某某私自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并将变卖所得清偿个人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给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五、管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后仍隐瞒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孙某、史某与管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管某成偿还孙某借款31万元、偿还史某借款2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管某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史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管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管某成未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万元,管某成仍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经调查,管某成系济宁某电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90%的股份。管某成在上述二案诉讼期间,其名下的农业银行某支行的账户有银行存款流水累计36万元。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日,管某成与孙某、史某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管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管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六、李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以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483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车辆,现场扣押该车辆时,遭到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及李某母亲的阻挠,王某某自称怀孕并躺在车辆前方阻碍,导致车辆无法拖走,李某趁机逃跑。后续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通知李某、王某某交付车辆,但其一直未交付并隐藏车辆,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孙某的谅解。李某、王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且以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隐藏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阻碍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隐藏赔偿款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寻找被执行人蛛丝马迹,固定相关证据,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申、张某兰与赵某青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青是申请执行人李某申、张某兰的女婿,赵某青的妻子李某因工伤事故死亡,赵某青及其岳父母李某申、张某兰等人共获得赔偿款120万元,但赵某青未给付李某申、张某兰,李某申、张某兰因此诉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青支付李某申、张某兰因李某的死亡而应得的款项48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青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月12日,平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赵某青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执行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经多次分析查控,查实被执行人赵某青在邮储银行沈阳市某支行帐户内分四次存入120万元,并分四次取出。获取证据后,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被执行人赵某青在沈阳市北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抓获。赵某青到案后,承认以上存取款事实,但这些钱都被已挥霍。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某青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加大查控研判力度,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精准打击,彰显了智慧执行建设取得的成果,形成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天罗地网。
八、孔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到庭,在送拘过程中通过微信转移资金,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德州某材料公司与孔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孔某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德州某材料公司人民币74610元。孔某华不服,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执行过程中,平原县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孔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孔某华拒收,后又多次传唤,孔某华拒不到庭。2019年3月8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将孔某华拘传到法院。谈话过程中,孔某华胡搅蛮缠,仍拒不承认欠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送拘过程中,孔某华通过微信向他人转款5000元,被执行人员发现并取证。执行法院以孔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平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华作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送拘过程中,私自将名下存款转移,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孔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权威,不尊重法院生效裁判,在强制执行中拒不配合、无理取闹,公然转移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采取措施,最终使被执行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九、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移财产,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薛某某诉某制造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制造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并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骆某某作为某制造公司的经营者,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部分财产抵偿给某机床公司,其他被查封的财产去向不明。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骆某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判决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骆某某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性质恶劣,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部门联动,彰显了生效裁判权威,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十、张某、韩某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明显有资金收入且具有履行能力,经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韩某晓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朋友担保向他人借款10万元,还款2万元后,其余8万元再没有偿还,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夫妻二人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妻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张某夫妻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二人拒绝报告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对二人作出罚款决定,二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债务履行期间张某招商银行卡内累计收入12.3万元,韩某晓工资累计收入9.4万元,张某、韩某晓夫妻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茌平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对张某夫妻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期间,二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了债权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夫妻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有21万余元的收入,说明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逃避法律、对抗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