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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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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赔100000元!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583次

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然而,这段表演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影厂的授权。2019年7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影厂”)起诉了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718103502
视频截图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微信图片_20200718103509
视频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王祖蓝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图片_20200718103655“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网站截图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影厂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来源:中国青年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每日经济新闻、澎湃新闻、光明网
转载: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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