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何将复杂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通过更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办案律师应当具备善于思考并尝试使用办案工具的能力。借助简单的工具、配合案情陈述、高度提炼关键事实,将律师的观点以更清晰、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
看似不起眼的图表,却可以让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迅速确定共识范围、缩小争议焦点范围。笔者总结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部分焦点问题作为展示基础,欢迎伙伴们多多提出意见,寻找更好的展示方法,共同提高、共同成长。
案情简介
某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A城税务所所长、A城街道财税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具体履行税收征管、协税、引税过程中,违反税收属地征收、统一税政等税收征管原则,积极协调、介绍将本不属于A城税务所辖区的税源协调、吸引至A城税务所辖区收缴,并为其办理纳税款返还,先后多次为多家纳税企业、个人少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77860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办案思路
1.理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2.理清本案的案件事实,确定税款政策确定的办理流程及各个环节的负责人、负责单位等关键信息。
在理清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综合案件证据,在于可以判断出被告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必须确定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继而需要分析被告人基于什么原因出现的积极吸引外部税源行为?对据以作出行为的依据是否有话语权?是否能够确定为法定职务?
3综合案件的言辞证据及客观证据,提炼关键事实,笔者整理出下列流程图,并在庭前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
(1)首先要确保就图表的内容在文本理解上能够形成一致理解。
(2)确定政策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及负责人、负责单位信息,并就流程展示
问题进行沟通,固定下来政策中规定的流程及负责人信息。
(3)分析被告人李某某在流程中的角色和地位。
(4)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固定上述流程后,通过流程图可以清晰说明以下问题:
1.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且积极追求或放任破坏税收管理法规、造成税收严重损失”的犯罪故意,而是顺应时事政策,履行“区外引税、协税”的任务。
2.被告人李某某虽然担任A城地税所所长一职,但对“先征后返”政策的实施至始至终都没有决定权,仅仅是按照单位指示履行职务,不构成法定职务,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因果关系。
3.从款项性质上看,返还纳税人的款项不属于税款,而是对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从款项性质上可以说明本案并未发生税款减少的危害后果。
得出以上结论后,再判断、辩论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就相对轻松多了。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成立。
【律师简介】
马凤律师,山东德衡(枣庄)律师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秉持“专业、专注”的执业理念,马凤律师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严格把握证据规格、细致审查证据、注重审前辩护,积累丰富的实务经验。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使马律师代理案件预期效果明显,深得当事人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