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昕晖律师
案情介绍:
枣庄市市中区的几位车主近期甚是烦恼。起因就是几天前的一个晚上,这几位车主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一个临街商铺门口的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该商铺的门头从楼上脱落砸到这几车主的车上,致使这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意外发生后,几位车主认为门头是商铺经营者所有。由于商铺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自己的爱车被门头砸坏。因此,这几位车主要求商铺的经营者给予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商铺的经营者则认为自己门口的停车位本来就是为自己单位经营需要而设置的,这几位车主未经过他们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车停放在上述车位上而且商铺也没有给他们看护车辆的义务。因此,商铺的经营者拒绝向这几位车主赔偿。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律师观点:
本人认为,像上面这种商铺门头意外脱落砸坏下面车辆的情况应当受《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的调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商铺的经营者作为坠落门头的所有人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其对自己是否已经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比如对门头安装时是否尽到审查、指示义务,平时对门头等设施是否有巡查制度、对相关危险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等。如果商铺的经营者没有证明自己尽到了上述义务就应当就车主的车辆被门头砸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随着现在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意外事故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会出现“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也时有发生。在此建议相关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一定要加强平时的监督管理防止意外的发生为他人和自己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注:本案在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枣庄市电视台《今晚新看点》节目进行了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