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喜欢与律师交朋友,究其因、窥其心,这部分人或许觉得有点“都找律师了,还能有什么好事”的心理,其实,律师不仅在事情发生后的收尾、处理,更在于事发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在本文中,作者将部分小伙伴在后台咨询的问题予以整理,以专题形式分批次展示,希望对其他的伙伴有所帮助。当您感觉山穷水尽时,选择与法律、与律师站在一起,等待您的是柳暗花明!
问题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权、追债?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您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3.其他愿意偿还的人。
问题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权、追债?
除了上述的几种为维权途径外,债权人还有以下几种维权、追债方式:
1.申请宣告失踪。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2.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或者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在公告期间,债务人出现或者债权人找到债务人并让其签收诉讼文书材料则不用等待公告期终结。
同时马凤律师建议您了解下债务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借款之初便存在恶意欠款、非法占有的目的。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情况不对,向法院起诉时,很难找到被告的地址,即便诉讼也无法送法法律文书材料,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弥补。
2.原告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起诉不及时。
3.流动人口的存在。城镇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速度常见但并没有相应配套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问题三、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转账未注意转错人,怎么办?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在利用支付宝、网银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首先要保留好相应证据(转款凭证),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问题四、银行卡被盗刷,储户如何处理?
目前,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又有了新的手段,开始通过电子钱包、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银行卡盗刷!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2.应尽快到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哪怕只取1元钱)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3.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律师提醒: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
4.诉讼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买房时,如何防范一房两卖?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登记生效,也就是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才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一房两卖,两个合同不论签订的顺序或时间先后,在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依然有效,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赔偿损失等。
对买方来说,预防一房两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尽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要认为房屋已经交付或入住房屋就是自己的;在合同中也应约定卖方违约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如果签订买卖合同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不经过预告登记的买方的同意,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对于买方来说就可以防止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将房屋卖给他人。
问题六、债权人丢失了借条原件,如何向债务人索债?
律师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留取汇款凭证!
借钱的人往往都是认识、熟悉的朋友,或者即便不认识不熟悉也有中间人予以协调,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碍于情面不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也有粗心的伙伴要求书写借条后不小心丢失的,百态层出,此时,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钱义务,债权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存在,马凤律师建议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找”中间人“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陈述清楚其见证的借贷过程。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3.索债时,与债务人进行电话录音,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录音者必须是债权人本人,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在录音的时候,一定清晰叫出对方的名字,并明确自己的身份信息。如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在录音中,必须完整、清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债权人应当说清楚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数额、利息约定等问题。
(3)注意保存完整录音,禁止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篡改,否则法院有权对债权人除以罚款。
(4)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不出庭作为回避方法,为保证真实性及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债务人在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不可采取在债务人家中或手机中安装窃听设备等侵犯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方法。
(6)保留好录音工具的原始载体。
(7)如果可以,请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要求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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