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B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A公司提供一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份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及单价等,合同尾页有“B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自然人签名(无法辨认具体为何名字)及两个手机号,合同附件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原告除了该份合同外,未提交任何合同附件,无法陈述清楚合同签订的经过及参与该合同磋商、谈判、签订的人员都叫什么名字,甚至不知道合同上签字的代理人名字。法院已当庭核实合同中记载的手机号非被告工作人员,另一手机号系空号。被告否认合同“B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本所冯跃娇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该案。
焦点一:印章真实与否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被告,需要举证到什么程度才能完成举证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经办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从而证明《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的举证应达到能证明经办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加盖的印章。在原告提交的证据达到这一证明标准后,印章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有章无人的情况,即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反之,如果不能确定章系何人所盖或者系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当最终确定是假章时,当然不能对法人发生效力;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不上使用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而本案中虽然有行为人签名,但是原告无法陈述行为人是谁,如何联系,也可视为无行为人签名。因此,即使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真实的,在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情况下,该合同不成立。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观点,将印章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原告申请鉴定印章真实性,后未缴纳鉴定费用,申请撤回起诉。
1、签订合同时,需核查经办人身份信息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冯跃娇律师,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案件总标的额达3亿余元。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1、中某公司诉滕州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标的:10000万元),代理中某公司达成调解。2、湖北省某公司诉某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标的:5978.55万元),代理山东某公司与对方达成和解。3、上海某股份公司上诉山东某科技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1600余万元),代理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枣庄某劳务公司、枣庄某租赁公司诉湖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1100万元),代理湖南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5、某自然人诉湖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标的:1100万元),代理湖南某公司取得胜诉。6、北京某公司诉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400余万元),代理某公司司达成调解。7、峄城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某公司(标的:350余万元),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8、某养殖场诉某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代理某养殖场与对方达成调解,成功回款80万元。合作撰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及裁判观点》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978-7-5197-7907-8);《以房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研究》获枣庄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及其限制》获枣庄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只有监理人员签字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问题研究》获枣庄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因协助法院保全而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荣获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优秀实习律师;2018年荣获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3年荣获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电子邮箱:fengyuejiao@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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