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0632-8171019
  • 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党建之窗
  • 法规汇编
  • 媒体访谈
  • 联系我们
  • 德衡简介
  • 资质荣誉
  • 环境展示
  • 会议
  • 培训
  • 活动
  • 民商理论
  • 刑事理论
  • 综合研究
  • 裁判文书
  • 指导案例
  • 原创案例
  • 党建规范化建设展示
  • 党建活动
  • 德学社
  • 知识产权
  • 建筑房产
  • 民事侵权
  • 诉讼程序
  • 婚姻家庭
  • 企业管理
  • 金融证券
  • 契约合同
  • 土地矿产
  • 刑事法规
  • 律师风采
  • 专业团队
  • 德学社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case
  • ·  冯克法律师代理某华润公司诉华润...
  • ·  金蝉脱壳可逃债,面纱被揭何遁形...
  •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相关主体责任...
  • ·  为央视一套“今日说法”“酒瓶里...
  • ·  李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
  • ·  工商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判...
  • ·  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以证据...
  • ·  剥茧抽丝,强奸还是猥亵?...
  • ·  竟业限制约定需谨慎...
快速链接 link
综合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研究

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吗?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011次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教育公司主管。2023年1月,教育公司向刘某发送通知,告知对于他2022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将集中安排在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休假。上述期间刘某未正常到公司工作,公司正常支付工资。

2023年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其对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口头提出了异议,不认可上述期间休了年休假,要求支付2022年及2023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教育公司则认为刘某的年休假均已在上述期间休完。
据查,根据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刘某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应休年休假为5天。


仲裁结果


仲裁委调查发现,2023年春节放假为1月21日至1月27日,1月28日至2月3日为工作日。由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刘某按单位安排均未上班,公司正常付薪,应视为1月28日至2月3日为休年休假期间,年休假天数(7天)不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刘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其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年休假权利的行使,并非仅有劳动者申请休假一种方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者,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实践中,从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返乡路程等方面考虑,有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在春节、国庆或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前后安排延长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集中休年假。在此情况下,通过用人单位安排休假的方式,劳动者的休假权同样得到了保障。本案中,教育公司在2023年度春节前后安排刘某集中休年休假,事先对假期性质进行了告知,并且支付了休假期间工资,刘某上述期间没有到公司工作,其休假的事实已经成立。
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统筹安排休年假的权利,也应当做到合理行使权利,尽量在安排年休假时征求并考虑员工本人意见,平衡与兼顾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同时,不应以强制团建等形式安排休年假,应当给予劳动者自行支配休息时间的自由。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合理的劳动管理,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当遭遇侵权时,应当提升维权意识,做到理性维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转载:广西高院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扫码关注我

一起感受法律的魅力



  • 上一篇: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不同的公司,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下一篇: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父母,法院:赠与合同有效
友情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最高法院
  • 最高检察院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公安部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银监会
  • 中国保监会
  • 国资委
  • 发改委
  • 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中国贸仲、中国海仲
  • 中国律师网
  • ALB LEGAL NEWS
  • 中小企业协会
  • 知识产权局
  • 中国民商网
  • 网站首页
  • 走进德衡
  • 律师团队
  • 德衡动态
  • 理论研究
  • 经典案例
  • 建党之窗
  • 法规汇编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666号双子星广场A2东塔楼24层 邮编:277800 E-Mail:zaozhuang@deheng.com HTML地图 XML地图
鲁ICP备18033855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72号

微信扫一扫
分享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