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在上海街头露宿的流浪老人卢某,在接受徐汇区救助管理站救助后,和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规定,这家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老卢的意定监护人,履行对老卢的监护职责,并定期向徐汇区救助管理站汇报监护情况。从此,老卢的晚年生活多了一重保障。中国社会报报道的上述新闻中提到了“意定监护”,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意定监护(英文:Adult Indicative Guardianship),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随着全球多数主要经济体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并且伴随家庭结构的现代化转变与个体独立意识的增长,对于成人意定监护的需求在全球范围内显著增加。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多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规模缩减、个人对自我决定权认知的加深以及社会保障系统的局限性。在中国国内,面对这一全球性的社会挑战和需求变化,自2014年中共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战略决策以来,成人意定监护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诞生并正式实施,《民法典》中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部分填补了以往法律体系在处理老年人监护问题上的空白,标志着中国社会对老龄问题管理方法的重大进步。法律框架也随之逐步完善。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通过立法手段规范了成人意定监护的过程与程序,为个人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时候指定代理人,在未来无法自行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代表执行意愿提供了合法途径。这种制度安排为老年人以及有认知能力下降风险的人群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和应对策略。社会背景的变化为这一现象提供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平均预期寿命的增长和生育率的下降,老年人口比例持续攀升。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个体可能面临健康状况的恶化、认知能力的衰退等问题,从而引发对监护需求的关注与增加。同时,家庭结构也呈现出了显著变化:在现代社会中,核心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大家庭模式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削弱了传统的家庭支持体系,使得正式或非正式的监护机制成为社会面临的新课题和必然选择。在个人层面,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获取渠道的拓宽以及全球化进程的推动,公众对于自我决定权的理解与重视程度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在自身认知能力尚存时预先规划其未来的护理安排、财产管理及医疗决策等事宜,以此确保自己在未来可能失去自主行动能力时仍能获得妥善照顾。此外,社会服务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专业力量也积极参与到成人意定监护的咨询、教育与实施过程中,通过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并规划其在不同生活阶段的需求。这些多方位的努力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支持老年人权益和社会老龄化挑战应对体系的核心部分,旨在确保个体在面临健康或认知能力下降时依然能享有尊严、获得适当照顾,并保障其财产与决策权的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这允许他们在意识清醒时通过书面协议指定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意定监护是基于个人意愿、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旨在确保在个人无法自主决策时,由特定的人代为处理其生活和财产相关事务。民法典明确意定监护的适用对象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强调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确定,在个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法定职责。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不履行或不当行使监护职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如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法律要求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后续安排:监护关系终止后,如被监护人仍需监护,应依法另行确定新的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的持续承担:即使监护资格撤销,原负担者仍有继续履行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监护资格恢复:在特定情形下,经法院评估并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后,可恢复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预先规划:成人意定监护强调的是事前规划和安排,允许个人在精神状态良好时指定代理人,并设定代理权限。自愿性:这一制度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允许有能力的人自由选择其代理人及决定代理事务的具体范围。适应性:它能够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需求和变化情况调整授权,提高决策的灵活性与响应性。预防性保护:通过提前规划,可以避免无行为能力状态下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不当处理。挑战: 法律的明确性不足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在成年意定监护关系中,关于受托人辞任的权利、条件与程序可能不够清晰,可能会引发双方对条款理解的不同。增强法律条文的细化程度: 通过更详细的法条来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比如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受托人才有权辞任,并要求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明。确立执行程序: 制定明确的执行流程与申诉机制,以解决争议、确保公正裁决。例如,在意定监护关系中,应明确规定解除协议的具体条件及步骤。挑战: 保护个人自主权时可能会忽视风险,尤其是在涉及医疗决策等重大问题上。例如,允许受托人对重大医疗行为的决定权可能侵犯被监护人的健康权益。设置审查机制: 对于某些重要决策(如重大医疗行为),增加一个外部审查过程,比如要求医生、法律专家或特定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增强风险提示与教育: 加强对被监护人及受托人的风险意识教育,确保他们理解可能的风险及其后果。挑战: 法律规定了某些权利和责任,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施。例如,在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终止时,可能会面临程序复杂、时间延误等问题。简化执行流程: 改进法律执行机制,减少不必要的官僚手续与审查过程,比如通过明确的法院或公共机构介入标准。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 设立定期评估和反馈系统,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1.行为能力的宣示与认定:行为能力的宣告虽然具有一定的宣示效力,但其性质未明确,导致裁判结果可能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时,在判断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得缺乏清晰的行为能力标准。2.意定监护协议订立方式与内容随机性较强:仅要求书面形式和双方协商一致,缺少对协议具体内容的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于精神障碍者而言,随意的内容可能导致权益受损或协议无效的风险增加。3.体系化监督缺失:现行法律对于意定监护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事后救济措施(如撤销监护资格)而非事前或事中监督,导致监督机制不完整,并且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众多、规则不清。特别是排除了被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能力。4.退出机制不足:现有规定在解除权行使上较为简单化,在意定监护协议启动前后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同时,对于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具体界定不够明确,并且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补偿请求权的考虑。此外,法定撤销监护制度主要依赖外界申请,不利于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1.启动时间与行为能力认定的分离。此部分强调了在法律框架中设置灵活的启动机制,以适应个体意愿和保护其权益。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专业评估机构或团队,对精神障碍者的决策能力和需求进行综合评估。让精神障碍者基于自身情况参与决策,即使当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也应有权利选择监护人和指定监护范围等事项。强化法律监督与指导,在协议签订前后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建议。2.明确权利义务。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也需平衡监护者的责任。具体措施包括:被监护人的权利应涵盖自主选择权、知情同意权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使预先指示的决定权。监护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协助被监护人执行其意愿、妥善管理财务事项等,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根据协议约定而定。3.强化法律保护与监督机制。一方面要保证意定监护争议能得到法律监督和解决,这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和争议解决,确保法律效力。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或程序,定期评估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被监护人最佳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证意定监护能够有效解除。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更详细的规则来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在协议启动前后均可合法终止或中止协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各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提出终止请求(如当一方违反重要条款、被发现不适任、或出现不可调和的争议),以及协议终止时应遵循的正式通知流程。其次,为保障公平,应对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进行明确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健康变化、个人意愿变动(如重新获得行为能力)、长期违反监护职责等情形。同时,建立一个评估机制,让第三方或仲裁机构能对解除请求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再次,为平衡双方权益,应考虑在协议中加入条款,当终止协议时,若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如被监护人)遭受损失或损害,可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这需要建立一个机制来评估和解决这种潜在的赔偿问题。最后,考虑为意定监护协议引入自动解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监护义务),协议将自动终止,以防止长期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对被监护人的影响。4.专业支持与教育培训。提升监护者的能力和意识,同时保护被监护者的权益: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知识、伦理道德、沟通技巧等。设立24小时咨询热线或在线服务平台,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医疗信息支持。5.隐私保护与尊重个人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在执行监护协议时,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除非有法律要求或其他正当理由。鼓励被监护人参与决策过程,尤其是在影响其生活重大事项上,充分考虑其意见和需求。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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