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裁判要旨 公司举证证明,股东经营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在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和范围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若让其查阅公司账簿可使其获得客户资料和合同底价等商业信息,进而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但行使知情权不得有不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涉及股东利益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需照顾公司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受到一定限制。何晓丽诉称其行使知情权目的是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而实际情况是佰佳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不定期召开股东会向股东公布公司运营发展、股东变化及财务状况,何晓丽知悉,其知情权并未受剥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晓丽是否可以查阅佰佳公司的会计账簿。本案中,何晓丽是上海新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绝对控股股东,是上海硕盛公司的股东,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食品添加剂,而佰佳公司所生产的酶制剂亦用于食品添加,何晓丽未举证证明上海新夏公司、上海硕盛公司与佰佳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叠的业务,且何晓丽在上诉理由中提到佰佳公司曾委托上海新夏公司销售佰佳公司的相关产品,即上海新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佰佳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此,上述两公司与佰佳公司存在竞业关系,佰佳公司有理由怀疑何晓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为了获取公司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存有不正当目的。一审判决驳回何晓丽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对于公司来讲,若想要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其中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最常见的三类是: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业务,证明该事实可以通过证明股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而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客户范围、客户群体、主营产品或服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竞争; 2、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目的是向他人进行通报,损害公司利益; 3、证明股东存在近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的事实。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证明大小股东之间存在对立情绪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转载:公司法权威解读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