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实务指南 恶意民事诉讼(下文简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笔者此文结合实务经验、难点,对此问题做出分析,供读者参考。 #01 与虚假诉讼的区别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不同,虚假诉讼是刑法使用的概念。 刑事法律已经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罪名,成为刑法专用概念.《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虚假诉讼而不是恶意诉讼,况且其后果是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属于私法规范。恶意诉讼是私法概念,与虚假诉讼性质不同。通常认为,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是私法概念。 虚假诉讼发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可以作为恶意诉讼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竞合。例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民事诉讼中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刑法上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也造成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构成侵权责任,形成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02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学者大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是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的规范,经过2023年修订的条文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起诉,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破坏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明确规定。 《商标法》和《专利法》规定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该条文后半段明确规定了“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虽然规定的后果是“处罚”,而严格的处罚不包括损害赔偿,但是作广义解释,认为民事处罚也是可以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的。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该条文的最后一句,明确规定了专利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规范。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罪。据此,《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款规定之下,还规定了单位犯该罪、司法人员犯该罪等刑法规范。这是《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相呼应。 #03 恶意诉讼构成要件认定难点 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其具有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考虑到恶意诉讼的特殊性,笔者重点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 1.在认定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时,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是核心。此规则要求,在违法民事诉讼行为与被诉人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时,若该违法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构成了不可缺少的条件,即可认定为相当因果关系。这意味着,违法行为必须超出普通条件的范围,达到但不超过直接原因的界限,方可视作损害发生的适当条件。 具体而言,适当条件不仅限于特定情境下偶然引发的损害,而应是一般情况下会导致相似结果的有利因素。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公式,若行为在常见和特殊情况下的条件,在行为发生时基于一般智识和当事人已知的情况,对结果构成必要条件,且通常可能导致相同结果,那么此条件与结果之间就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例如,若行为人提起违法民事诉讼并针对被诉人的经销商和零售商发起诉讼,破坏其销售网络,这种行为与被诉人遭受的经营损害之间,基于当时可预见的情况和行为人的知情,构成了不可或缺的条件,便具备了相当因果关系。 2.适用直接因果关系规则认定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要件 在违法行为造成直接损害的因果关系中,不必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应当适用原因说即直接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凡是违法民事诉讼行为是造成被诉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应当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行为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违法诉讼行为作为原因,被诉人的直接损害事实作为该原因行为所致后果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被诉人能够证明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诉讼行为后,为恢复权利造成的损失具有必要性,就应当认定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有的法官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时,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费用的损失采取不支持态度,是违反因果关系认定要求的,因为没有违法诉讼行为,被诉人就不会有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必要支出。应将受害人因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而与违法民事诉讼行为人的讼争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认定为直接损失,与违法民事诉讼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04 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 1.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第1183条和第1179条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只有两种方法:一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二是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幸第二种方法包含的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一切被认为是合理方式的方法计算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恶意民事诉讼造成可得利益损失,是被诉人或者第三人本应当获得但因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而导致不能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自然人因应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误工费就是被诉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只要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可得利益,因恶意民事诉讼行为而造成不能实现的结果,就是恶意诉讼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侵害被诉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权益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计算。侵害被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侵害名称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都有可能造成被诉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例如,在恶意诉讼期间,禁止被诉人或者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利造成的财产损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劳动报酬等的损失,侵害名称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使其应当获得的财产利益不能实现。应当强调被诉企业名称权的损害赔偿。恶意诉讼行为造成被诉企业的名称权被非法使用,对因此造成的被诉人财产损失,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计算:首先,按照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选择权在被诉人或者第三人;其次,被诉人或者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诉人或者第三人与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在恶意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诉人或者第三人是自然人的,通常会主张名誉权等精神性权益被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认定这种人身损害须有确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鉴定确定的结果,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05 维权如何避免被认定恶意诉讼 以下建议为笔者实务经验总结,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您咨询专业律师。 1.明确合法的诉求。在提起诉讼前,确保你的诉求基于确实存在的法律权益,并且这些权益确实受到了侵犯。这意味着你的诉求应当是为了恢复或补偿因他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如果是合同纠纷,你的诉求应与合同条款直接相关,并且应当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正当履行或获得适当的违约赔偿。 2.充分准备证据。强有力的证据是支撑你诉讼主张的基石。这包括直接证据,如书面合同、收据、通信记录等,和间接证据,如目击者证词、专家意见等。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证明你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以及对方具有责任。确保所有证据的收集和呈递都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获取或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3.避免滥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滥用不仅会损害你在法庭上的信誉,还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被驳回、被判决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甚至被追究恶意诉讼的责任。滥用行为可能包括反复无故地更改诉求、提交无关或无效的证据、无理拖延诉讼进程等。在诉讼中应保持诚信,合理使用法律手段。 遵循这些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还能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和高效,避免因为误入法律的误区而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制裁或社会谴责。在与您代理律师商谈时,这几点也需要注意. 一方面是是审慎评估案件。审慎评估案件是正当维权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你提起的诉讼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以避免被误认为是恶意诉讼。实务中,律师会进行一项被称为“案件评估”的初步程序,会细致梳理案件的所有细节,包括争议的起因、过程和结果。明确哪些事实对你的主张有利,哪些可能不利.通过分析案件的强弱点、胜诉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识别出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 另一方面是尝试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诉讼前尝试调解或仲裁,这不仅可以展示你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这些途径比法庭诉讼更快、成本更低。实务中,许多合同中会有仲裁条款。即使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一致同意进行仲裁。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