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节
平安喜乐 欢度春节
典型案例 前事不忘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法律规定 知法懂法
今天我国对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其分布于《民法典》、《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不同地区的管理规定中,其中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对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最为集中也是最主要的立法。
一、何为饲养动物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相关争议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在于在我国相关立法中至今未对饲养动物作出明确统一的界定。
我国学界当前对饲养动物概念的界定并未有统一定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主流观点。
(1)人工饲养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对动物的性质加以区分只要是人类对其有饲养关系的动物即为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中的饲养动物。
(2)管理控制说,该观点从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控制关系切入,认为饲养动物最核心的要素便为饲养动物处于人的管理控制下,由此饲养动物便为处于特定的人的管理与控制下的动物。
(3)综合列举说,此观点以张新宝学者为代表当前在学界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其以四要件对饲养动物进行了界定,认为饲养动物即要为人所饲养,特定的人又要对其具备一定的控制力与管理能力,同时该观点与其他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在于该观点考虑到了饲养动物需要具备危险性,对饲养动物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并在以上三要件的基础上描述了饲养动物的具体类别包括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鉴于上述学说,对流浪动物予以投喂,并对其具备了一定的控制力,该动物又产生了危险或者至少具有产生危险的可能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饲养动物。请读者知悉。
二、何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其在学理研究与司法适用中纷争不断。基于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内涵界定上形成了差异性的观点,我国当前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事实概念说,单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学界曾单纯以事实概念来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饲养人界定为动物的喂养人,将管理人界定为动物喂养人之外的人。
物权归属关系一元说,此观点认为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需进行界分默认二者属于同一人并直接采用权属规范关系进行界定,认定责任主体与致害动物有物权归属关系并对致害动物负有管理控制义务。
物权归属关系中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界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以物权归属为中心,但不应仅考量责任主体与致害动物之间的物权归属关系。优先考量“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致害动物间是否成立物权归属关系的同时,对于管理控制等其他相关要素也要进行考量。
管理控制一元说,该观点强调管理控制,将责任主体的界定核心放在对致害动物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上,而不仅限于所有权关系。
鉴于上述学说,过年回家时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临时照顾他人宠物等情形中,若具备直接管理和控制能力,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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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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