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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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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平顶山突发煤矿事故,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刑法制裁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3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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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下午,河南平顶山市的煤矿中,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带走了数位矿工的生命。今天,我们以沉痛的心情缅怀他们,对这些平凡却又伟大的矿工,笔者深表敬意。愿他们的灵魂得到安息,愿留下的家人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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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根据最新报道,仍有八位矿工失联,笔者诚挚希望所有的失联人员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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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对煤矿事故中煤矿负责人依法控制,笔者认为此次事故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以下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本案具体刑事责任有待调查组和办案机关处理。但笔者基于法律实务中常见到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分析,希望此文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避免悲剧再现。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可知,要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那么什么样的后果才能符合这样的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0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三、主观要素
本罪主观要素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将会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刑法责任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一般会考虑以下要素:
1、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事故责任方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构成本罪,他们很可能面临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2.客体行为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生产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造成的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是作为形式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所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的自然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行为是发现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隐患,照常生产的。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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