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的关注度一直都很高,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社保都是他们绕不开的话题。笔者在日常解答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时,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该怎么办?如何才能让企业补缴?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相应的罚款。
2018年8月4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聘用协议》,约定张某在某公司影像科工作,每月基础工资2200元,协议期限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从2019年3月起未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15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张某手写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载明:“某公司欠张某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工资共计11680元…”,并签名确认。后某公司仅向张某支付部分拖欠工资。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680元和经济补偿2200元,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张某要求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诉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不予处理,被告应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关于张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原告未及时足额向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某公司应该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支持了张某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千万不要以为员工自己不缴纳就可以不缴纳,人心难测。为了避免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而受到处罚,用人单位还是要坚持己见。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员工应依照法定比例和金额各自缴纳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放弃或逃避。2.员工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请求补缴社会保险吗?补缴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故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强制缴纳的范畴,员工应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投诉或举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公司发送一份《某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只要公司没给你缴纳社保,你的这项诉求,基本上都会得到劳动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如果只是刚入职时,公司没交社保,隔了一段时间才给你缴纳社保;或者公司虽缴纳了社保,但是没有足额缴纳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存在争议的。4.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不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依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转载:法律笔谈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