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这起历时两年多,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案件终于暂落帷幕。本文从该案出发,探讨被害人醉酒型强奸罪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背妇女意志问题
内涵
“性自主权”要件
1.性自主权中同意的前提条件
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是指主体必须能够明确认识和理解其同意内容之含义及后果。在主体由于年龄、精神智力缺陷、醉酒或者其他原因对性行为含义及后果难以确切理解的情况下,其本身是缺乏性同意能力的,无法做到依自由意志支配自身性权利。即使她们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该同意也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与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其二,与心智不全者发生性关系;其三,与陷入身心无助状态之人发生性关系三种情形。
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遭受性侵”案件中,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实施性侵, 往往不存在暴力、胁迫行为,因此要解决“与醉酒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纳入强奸罪评价范畴”这一问题,需要弄清楚“其他手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他手段”指与“暴力”、“胁迫”行为强制性相同的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文意“强奸罪,以……手段强奸妇女的”来看,手段行为是强奸罪必要条件。但是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遭受性侵”案件中,只有“蓄意使人醉酒后性侵”这一种类型,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灌酒行为。因此在手段行为缺失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性自主权”是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其性意愿不容违背、性自由不容侵犯。即使是处于醉酒无意识的状态,其性自主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此时因醉酒丧失表达能力,那么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即使行为人处于醉酒并丧失意识的状态,这性自主权不因行为人意识的丧失而丧失,反而因为处于醉酒状态需要特殊保护。拒绝发生性行为不需要通过表示即存在,在被害人醉酒的情形下,被害人丧失防卫能力,在被害人没有能力处分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其权利仍然能够获得保护,这符合权利未经处分则不容侵犯的原则,强调了只有经被害人许可,在醉酒的情下行为人与醉酒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下文(4)对此亦有论述。
2.性自主权中同意的认识可能性
任何仅存于内心未能表达于外为人所知的的心理活动,不具有同意效力,因此,妇女对性行为所做的同意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为人知晓。一般而言,同意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即言语上明确且自愿的同意表示,但如果当事人之间依照既往惯例和关系,能够对彼此肢体语言进行准确解读,也可以通过默示的肢体语言作出。换言之,除非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其独特的、能够明确知悉对方同意的非语言的协商方式,否则必须通过言语的方式达成合意。
3.性自主权中同意的转化性
通常情况下,妇女对性行为所作的同意表示仅针对性行为发生当时具有效力,事后追认无效。但因为意志本身是动态变化的,妇女所作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转换。依照转化发生时间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讨论:其一,性交过程中的转化。性交过程中,任一方的意志都有因各种原因而发生转变的可能,如果一开始被害人对性行为持同意态度,但在性交过程中转为拒绝,则不能认为同意的存在,另一方应当即刻停止,否则成立犯罪;反之,如果一开始被害人不同意,但在性交过程中转为同意,则同意存在,不成立犯罪。其二,通奸至强奸的转化。即初次发生性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但后来女方不同意与对方再次发生性关系,而男方通过强制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案件的性质随妇女意志的转化而发生变化,应当成立强奸罪。
4.性自主权中同意的自愿性
同意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必须出自主体的真实意愿。所谓自愿是指主体依照自身具体意志行使权利而不受他人约束和干涉的心理态度,自愿行为就是基于这种心理态度而为的行为。行为出于自愿的前提在于主体是否有自由意志,并且能否行使自由意志,以及是否对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有所认知。醉酒状态的妇女不存在或无法表达自由意志,因此,具有强制手段、欺骗等行为手段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所作同意无效;被害人无法表达出同意的情形亦属于对自愿性的违反。被害人同意性交不是建立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而是受行为人欺骗,对性行为对象、性质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后才为的意思表示,本质上不是被害人内心意志的真实表达,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违反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5.性自主权中同意的范围
妇女对性行为所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仅在同意范围内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对象、场所、方式等各方面的同意。如被害人同意在酒店等私人空间内发生性关系,但行为人迫使其在公共场所与之发生性关系;性服务工作者仅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但行为人却与他人一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等,都应成立强奸罪。总而言之,同意主体所作同意表示对范围之外的行为不具有效力,行为超出同意范围即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成立犯罪。
手段行为
来源: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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