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名义股东的吴艳艳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笔者认为,吴艳艳即便属于名义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理由如下:
第一,股东禁止抽逃出资,否则公司有权追回。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本案中,吴艳艳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明白在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在签名成为艳阳公司的股东后,不得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或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案中,其将总计702710元以借款、往来款名义从艳阳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应承担法律后果,即使吴艳艳作为名义股东只是向实际出资人出借账户,亦不能免除其归还702710元出资的义务。
第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不管吴艳艳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艳阳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向吴艳艳追收抽逃的702710元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
律师总结
一、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对股东抽逃的出资进行追缴,重点关注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种形式,例如股东是否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抽逃出资,是否通过虚增利润或关联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是否通过过桥资金旋即转出的方式抽逃出资,是否通过名义股东账户抽逃出资等等,若发现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依法启动追收程序。
二、对于股东来讲,需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即使采取了各种掩盖手段并将股权转让,也有可能被公司追回。另外,对于名义股东来讲,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借给实际出资人使用,否则一旦实际出资人使用该账户抽逃出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义股东自己的行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然,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017)浙03民终6079号】
来源:破易云
转载: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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