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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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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被同学推倒,构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承担?判了!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1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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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学生被同学推倒,不幸落下十级伤残。推人者、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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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学校操场走一圈。当队伍走到操场直道进弯道处时,小明从后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检查小雨的伤情,发现其手臂已经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小雨系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在县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及恢复治疗后,因小雨的伤情未完全恢复,先后又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鉴定,小雨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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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大姚、母亲大杨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大姚、大杨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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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理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

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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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转载: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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