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跃娇律师
摘要:网络谣言依托电子计算机技术迅速疯狂的传播,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谣言涉及者的生产生活。本文以KFC诉十个微信公众号为例,介绍企业受到网络谣言攻击时该如何搜集证据,依法向谁主张哪些损失。进一步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企业自身方面对预防治理网络谣言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 证据保全 诉讼 治理
一、KFC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50万元
2015年5月底,肯德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深圳市赢陈安之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和太原零点科技有限公司的十个微信公众号,分别索赔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本次诉讼的主要因为上述公众号将关于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的谣言与一起过往发生的消费者投诉捆绑在一起,再配以耸动的标题和图片在朋友圈被大量转发传播,误导消费者,给品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近几年来关于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的谣言一直都有,在今年再次集中爆发,并与肯德基鸡肉里有蛆虫结合,使网民大量转载。毫无疑问,此谣言严重损害了肯德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依据哪些法律提起诉讼,怎么收集保存证据,损失该如何计算呢?本文主要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此提出建议。
二、企业受到网络谣言攻击该如何维权
企业难免会受到来自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的谣言攻击,尤其如此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更为谣言的迅速传播和隐蔽性提供了良好的土壤。那么,企业遭到谣言攻击时,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收集保存证据,掌握主动权,为诉讼做准备。
网络谣言依托微博、微信、网页等高科技手段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而且网民们本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或者完全为了“吸引眼球”、“赶潮流”大量转载此类消息,促使网络谣言迅速“走红”。以目前的立法及预防网络谣言的手段来看,企业是无法从根本避免网络谣言攻击的,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与己相关的负面新闻,一经发现,立即采取采取积极措施,固定证据。
一般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并有专人负责网站的维护与更新,这些人在负责网站维护的同时应该关注各大网站关于本公司的各种新闻,发现对本公司不利的新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一旦确认为谣言就需要立即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目前,由于电子数据易于篡改、不稳定性等特点,公证保全成为固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方法,并且被法院认可,证明力强。因此,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应当成为企业固定证据的选择。网络谣言的证据保全大多数都是针对网页保全,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信息。企业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时,首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及取得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公证的流程,提取、收存、固定、认证电子数据,根据认证的过程对电子数据出具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企业就得到了证明力强的证据,不用担心网站删除相关文章后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依法提起诉讼,维护企业声誉、树立品牌形象。
竞争对手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或者职工因对公司或者领导不满而发泄,更有甚者,有些人凭借发布惊人的谣言并配以惊悚的图片,警示的标题吸引公众的注意来增加点击量,然后进行广告招商以赚取广告费。无论出于什么动机,谣言都会影响企业树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减少企业的营业额,给企业带来损失。
企业应该正面回应网络谣言,公开披露谣言涉及的信息,以事实阐述谣言的虚假性。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主张己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并要求其删除造谣的文章帖子,在各大网站公开道歉,恢复企业的名誉。而不能遮遮掩掩,听之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再根据掌握的证据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何预防及治理网络谣言
(一)预防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
1、在民事方面明确侵权责任人及侵权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网络谣言的发布者大多是匿名,公民一般无法获取侵权人的准确信息,只能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侦破时间长或者无法侦破导致被侵权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允许被侵权人以侵权人的网名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再申请法院查明被告的身份,法院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中“知道”该如何界定,怎么能够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需要做出明确的标准。每天都有那么多信息发布到网站,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刻知道并做出处理也不现实,对其也不公平,怎么才能在公平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寻找平衡点也是需要探讨的。
2、在刑事方面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处罚对于侵权人的威慑力更大,目前的法律关于这方面的定罪处罚标准比较宽松,侵权成本低,致使侵权人存有侥幸心理,无所顾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明确了捏造、散布谣言无论给企业造成多严重的损失,甚至是企业因此而破产,刑事处罚依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互联网时代,发布传播网络谣言十分容易,承担的责任也可忽略不计,以如此低的成本给予竞争对手致命的打击,从商业角度来说是划算的,所以也使一些人宁愿违法也会使用该方法。因此,应该提高对网络谣言散布者及传播者量刑的标准,或者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其从心理上惧怕,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在网络监管方面建立健全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互联网协会、网络运营商等参与的网络监管制度,创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良好网络环境,铲除滋润谣言的土壤。
(二)企业自身预防应对网络谣言的措施
企业首先应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树立起品牌形象。同时,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制作流程、选材过程及标准等与产品形成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对此了解才能更加放心。正面回应网络谣言,多种途径辟谣,提起诉讼等。诉讼的时间也许会很长,但是诉讼本身也是在向公众宣布谣言的不可信,也可以得到因谣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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