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为律师
枣庄某物资公司(以下称枣庄公司)是我们长期服务的客户,2012年其与辽宁某机械公司(以下称辽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辽宁公司购买枣庄公司的无缝钢管,合同签订以后,枣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向辽宁公司交付了货物,起初辽宁公司还能分批支付货款,但是到后来,辽宁公司资金周转不善,尚余400余万货款时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这一拖就是两年。枣庄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将清欠工作交给我们,请求我们给予帮助。
接受枣庄公司委托后,我们马上审查了该笔交易的所有合同及交易手续,因为之前的合作很愉快,前期结算货款枣庄公司没有注意留下结算单据,导致剩余未付货款没有对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予以证明,这对枣庄公司是十分不利的,加之发货单数量庞杂,如用发货单进行举证,则大大增加胜诉的难度;此外,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辽宁某地,意味着枣庄公司要到辽宁起诉,将大大增加枣庄公司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建议公司先由我们代表公司和辽宁公司进行谈判:一来可以实地了解一下辽宁公司的现状,看其是否还有偿付能力;二来看辽宁公司是否还有还款的意愿,如果有则要求他们签订还款协议,如果没有则立刻起诉。
方案在得到枣庄公司的认可后,我们前往辽宁公司,要求与相关部门人员会谈,并告知辽宁公司,如果不能协商,我们即刻会去法院起诉。看到律师介入后,辽宁公司比较重视,马上组织人员与我们洽谈,我们晓以利害,并同意在辽宁公司如约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进行适当让步,说服辽宁公司同意分三期偿付剩余货款,我们当即制作了协议书,辽宁公司当场予以签署。
签订合同只是我们完成的第一步,考虑到辽宁公司的经营现状并不乐观,我们已经预见他们很有可能继续违约。果然,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辽宁公司再次发生违约,第一期即发生违约。由于在协议书中管辖权已经明确约定在枣庄,随即我们就代理枣庄公司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对方的账户。
由于协议书设计周密,如有任何一期违约,辽宁公司将有义务偿还所有余下欠款,同时,协议书中还约定如辽宁公司违约,还应将协议书签订之前发生的违约利息60余万元一并支付(如能按时履行协议书,则枣庄公司则放弃该利息),并需支付此后发生的利息。辽宁公司自知不利,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立刻派人来枣庄公司协商。辽宁公司考虑到银行的资金已经被冻结,如果不付款还会支付更多的利息损失,于是支付了350万的承兑,然后请求枣庄公司能够继续同意免除其利息。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协议书的设计,辽宁公司支付承兑,尚需要额外支付3%的承兑贴息,加上余下本金及前期和后期利息,此时辽宁公司还需支付枣庄公司130余万。辽宁公司看协商不成,心生一计,在辽宁起诉枣庄公司逾期提供货物,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共计150余万元。我们随即代理枣庄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此前起初的合同约定管辖地在辽宁,但此后的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权在枣庄公司住所地,辽宁法院裁定移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理。
两个案件同时进行。
枣庄公司起诉的案件得到全面胜诉:法院认定协议书有效,支持了余下本金、前期利息、后期利息、承兑贴息等全部要求,辽宁公司抗辩称枣庄公司逾期提供货物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已经受理逾期提供货物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一审后,辽宁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后,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也作出了判决,驳回辽宁公司的诉请求。由于我们在协议书前言部分加上了“枣庄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提供了全部货物”的表述,且通篇都是约定辽宁公司应当如何支付欠付的货款,丝毫没有提及应当给辽宁公司计算违约金或损失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已经认可枣庄公司如约提供了货物。辽宁公司没有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开庭时,辽宁公司未派员参加,并告知法院,其撤回提起的上诉。
至此,本次事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枣庄公司的诉求在两个案件中均得到了支持,现在该案已执行完毕,委托人枣庄公司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在这个案件中,诉讼前期合同设计和谈判显得尤为重要,确保了此后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