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昕晖律师
近日,一则信息足可用霸屏来形容,这则信息中,西安科技大学21岁的大学生魏则西因患滑膜肉瘤,通过“百度”搜索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生物免疫疗法”可以有效治疗其所患疾病,到该医院进行治疗无效去世。
在众多报道与转载该信息的人员中,包括一些所谓的“法律专业人士”,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挥舞道德的“大棒”对“Baidu百度”进行“棒杀”,并言之凿凿地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可是“Baidu百度”真的应当对这件事负法律责任吗?作为法律人不应当受到舆论裹挟,更不应当出于个人目的夹带自己的“私货”不负责的恶意抹黑“Baidu百度”。
“Baidu百度”作为一个搜索门户网站,其主要业务是通过搜集整理各类信息以方便人们进行查询。搜集与整理信息供人们查询是不能获利的,为获取利益“Baidu百度”推出了“营销推广”业务。即信息发布者给予“Baidu百度”一定数额的费用,“Baidu百度”会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发布的信息安排至明显位置,从而使交付的词条被搜索及阅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正是利用了“Baidu百度”这种付费推广模式,使自己的“生物免疫疗法”词条信息排在比较明显的位置,从而被“魏则西”发现并相信,进而去该院进行治疗并因治疗无效死亡。“Baidu百度”这种付费推广的营利模式也是在“魏则西事件”中被诟病的原因。
对于“魏则西”的不幸笔者深表同情,但“Baidu百度”是否应当对其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持否定态度。原因如下。
首先,“Baidu百度”的商业模式并没有违法性。1.“Baidu百度”做为一个企业为了生存而想办法赢利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事情。2.“Baidu百度”采用“营销推广”的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资源就是财富,“Baidu百度”所为一个网站其每个网页自然就是其自己的“资源”。位置靠前的网页自然是相对较好的资源。“Baidu百度”做为一个词条的搜集与整理者依照什么样的标准将各类词条排列出来自然是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事情,其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把相对明显的位置分配给付费甚至付费更高的词条信息所有人并无不当。这就是像我们买房子,不同地段、不同位置、不同楼层自然价格不同。我们可以接受选房时按不同位置付钱购房;为什么就不能接受“Baidu百度”依照不同的位置进行收费呢?3.主要原因是,“营销推广”并不等同于“广告发布”。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从中我们可看到一则广告发布可能存在的主体有:“广告主”,即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即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即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aidu百度”采用“营销推广”肯定不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更不可能是广告代言人。与“Baidu百度”采用“营销推广”比较近的角色就是“广告发布者”这个角色了,但“Baidu百度”是广告发布者吗?笔者认为其不是广告发布者。因为“Baidu百度”所做的是搜集并整理各类信息,并未去主动的发布任何广告信息。换句话说也就是“Baidu百度”只是把别人做好各种信息及词条在自己的网站进行了重新排序并提供相关链接而已,并未发布任何商家的广告信息。把别人的信息进行排序肯定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所以说“Baidu百度”的信息搜集与整理不构成广告发布。更何况绝大多数的词条与信息都是“Baidu百度”无偿搜集与整理的。4.对于“Baidu百度”所搜集与整理各类词条信息,网络用户自己有进行甄别与筛选的自由和权利。人们利用“Baidu百度”搜索到各类信息是否对自己有用,一定是由自己进行甄别与筛选。“Baidu百度”不可能强制某个去相信或者去使用某个信息。
其次,“Baidu百度”对于魏则西的死亡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1.“Baidu百度”搜集、整理各类信息是为了向人们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其在主观上没有侵害魏则西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2.魏则西选择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治疗是其自己的主观选择。3.“Baidu百度”没有强迫或者建议魏则西去上述医院进行治疗。
再次,魏则西的死亡与“Baidu百度”没有因果关系。通过事实回顾来看,魏则西的死亡是因为其自身疾病,医院是否有过错本人暂不在此讨论,如医院有过错,耽误或者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aidu百度”并没有致使其生病或导致其死亡。“Baidu百度”只是一个普通的网络搜索工具而已。它和我们切菜的刀一样,我们用刀切菜误伤了自己的手或者有人用菜刀自杀难道我们要追究卖菜刀的人的责任吗?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Baidu百度”在魏则西死亡事件中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1.其在主观上无过错;2.其提供和各项服务并无任何的违法性;.其提供的搜索功能与魏则西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而可以说明“Baidu百度”在法律上对魏则西的死亡并不构成任何的侵权;而无需负任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