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9632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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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
崔常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创始合伙人,执业18年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标的额超过数十亿元人民币,在广泛代理各类案件基础上逐步形成业务专长,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公司类诉讼案件;擅长办理涉各中院、省高院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获枣庄市司法局嘉奖。崔常松律师始终以“委托人权利最大化来诠释法律”为执业理念、被枣庄市委、市政府及山亭区委、区政府及多家枣庄市直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其中代理xx诉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最高院作为公报案例。
社会职务:
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枣庄市山亭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枣庄市市中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员
枣庄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员
中共枣庄市委宣传部、中共枣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枣庄市八五普法讲师团专家成员”
枣庄企联企业权益维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枣庄市薛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代表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代理xxx与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审案件,该案件被最高院评委公报案例。
2、代理xx商业银行与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9)民终1517号,认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3、代理xx公司与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确认案,案号为(2020)鲁初0406号,判决依法驳回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4、代理xx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xxx农林水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为(2019)鲁04民初1699号,胜诉。
5、代理xxx与枣庄市xx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枣民五终字第214号,二审法院裁定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