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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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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朋友圈卖口罩,你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46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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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场突如其来,态势凶猛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怀着必胜的信心,共同参与这场疫情阻击战。但正当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之际,一些不法商人却利用疫情期间部分物资紧缺的现状,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大赚黑心钱,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制约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而这些不法商人却洋洋得意,自认生财有道,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等待其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疫情必备用品口罩为例,目前“黑心”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销售假冒的口罩,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口罩,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销售已使用过的口罩以及哄抬口罩价格以牟取暴利等,那么,上述“黑心”经营行为会触犯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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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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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某成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既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罪名的最终确定,要根据涉案口罩的鉴定结果。若其鉴定意见为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鉴定意见为涉案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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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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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获了位于南海西樵的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厂,现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及生产材料80余箱。经初步调查,可确认该工厂生产的这批产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暂未发现该作坊生产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场销售。目前等待进一步检测和鉴定。作坊工人欧某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作坊老板等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追查中。


【律师分析】与前案不同,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因为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假冒生产的N95等型号口罩系医用口罩,而非是普通口罩,而医用口罩依法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因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口罩,故其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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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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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月21日以来,以张某某、贾某某2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经查,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目前,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为谋取暴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价格,已经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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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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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据被害人反映,1月31日,其在微信朋友圈里见到有人发布卖口罩的广告“有大量口罩出售,1.5元一个,详情私聊”。因被害人朋友刚好需要大量购买口罩,被害人随即私聊该微信好友:“是哪种口罩?我可能需要2万个。”与微信好友谈好样式价格后,被害人沈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共转账3万元到对方账户。转账后,被害人向微信好友催货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启动紧急止付机制,及时止付了1.9万元,同时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并迅速锁定一名嫌疑人谭某(女,28岁,广东人)。2月1日,在相关部门协助下,番禺警方在海珠区将谭某抓获。经审讯,谭某供认其利用卖口罩行骗的事实,并交代,诈骗所得3万元,已提现1.1万元,其中5000元给了母亲,剩下60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目前,谭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收到3万元货款后,不仅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还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将被害人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十分明确,故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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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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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深圳宝安警方通报称,1月26日20时许,东方派出所接到报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处置,在现场发现确有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共查获各类口罩约700个,并将两名涉案嫌疑人黄某和张某勇带回所内审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2000个“N95”口罩,24000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发现购买到的“N95”口罩有明显污渍,“高过滤菌卫生口罩”无明显标识和生产厂家,为三无产品,要求退货。

二人明知这些口罩来源不明,口罩上有明显污渍,质量不过关,仍然售卖,截止案发共卖出1800只“N95”口罩和24000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分析】对于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前提。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系他人使用后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则上述售卖行为显然将导致疫情的扩散。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其行为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中不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鉴于上述口罩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规定】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法治之声(尹富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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