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份,崔常松律师在《法制博览》期刊发表论文《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探索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决定》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要求上都有较大突破,对于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城乡二元结构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改革深入,城乡二元格局的建没用地市场弊端逐步凸显。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特征,构建统筹发展、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势在必行。笔者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现状与问题出发,在理清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改革现实制度障碍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难点分析基础上,得出改革的主要思路应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征地制度改革两手抓”,并进一步探讨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的保障措施,“控制征地规模,改革征地制度”作为切入点,在深入分析当前征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设计思路,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为后续改革与实践提供借鉴。
【崔常松律师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衡律师集团联营合伙人,枣庄办公室金融业务团队负责人,枣庄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枣庄市市中区工商联会员。
崔常松律师始终以“委托人权利最大化来诠释法律”为执业理念,被多家金融保险机构及大型企业、政府部门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听证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审案。
近年来发表的论文主要有:
1、2014年8月在《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发表《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发展》一文;
2、2014年11月在《职工法律天地》发表《试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问题》一文;
3、2015年9月在《法制博览》发表《我国法制权威与构建司法的构建研究》一文;
4、2016年8月在《长江丛刊》发表《论新时期法律意识的转型》一文;
5、2016年9月在《科技展望》发表《关于增设父母孽待儿童罪的研究》一文;
6、2017年2月在《魅力中国》发表《试论关于法治中国的内涵》一文;
7、2017年6月在《长江丛刊》发表《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一文;
8、2018年11月在《法制博览》发表《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探索与思考》一文。
座右铭: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界限
业务擅长领域:金融业务、建筑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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