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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夏军常律师主持午餐分享活动,解析虚开发票典型案例及 “有货代开” 法律责任认定要点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57次







2025 年 9 月 4 日,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举办 2025 年第十四期合伙人午餐分享活动,本期主讲人夏军常律师以 “虚开发票典型案例及‘有货代开’法律责任认定” 为主题展开分享,结合实务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点进行深度剖析,为全所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分享。

夏军常律师首先以“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案” 为切入点,详细解读了这起横跨多区域的虚开骗局。该案中,盛开木业通过虚构原木采购、运输、加工及销售等一系列业务,涉及收受虚开发票 3008 份,金额达 3.09 亿元。夏律师重点剖析了案件中暴露的运输环节价格差悬殊、车辆信息一致,加工环节舍近求远、出材率远超行业上限,采购环节多家公司共用网络地址开票、违背 “先款后货” 行业规则等异常点,展现了虚开发票案件中隐藏的违法链条。同时,他还介绍了税务部门对该空壳企业作出罚款 50 万元的处理结果,以及关联案件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刑的情况,让大家对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有了直观认识。
在“有货代开” 法律责任分析部分,夏军常律师明确了 “有货代开” 是指购销双方发生真实业务,销售方未依法开具发票,由第三方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他围绕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展开讲解,指出 “有货代开” 属于税法上的虚开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将面临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存在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而在刑事层面,结合 2024 年 3 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货代开” 的受票方若主观上并非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达到一定标准可能面临逃税罪的法律风险。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始终重视专业知识的分享与传承,“合伙人午餐分享会” 为律师们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未来,律所将持续开展各类专业分享活动,助力律师提升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执业经历:

夏军常律师,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加盟德衡律师事务所之前,有十五余年的企业发展、管理经验。加盟德衡后,夏军常律师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获得了高级企业劳动仲裁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法律顾问等证书。在丰富的实践中,夏军常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广受好评。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企业管理、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3562217568

电子邮箱:xiajunchang@deheng.com

办公地址:枣庄市双子星城市广场东塔楼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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