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中午,我所郑均喜律师进行第二十二期合伙人午餐分享,题目是《缓刑制度的设立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
郑均喜律师以近期办理的几起案件为切入点,对刑罚和缓刑两者区别和联系进行比较,并结合现实案例,予以解释说明,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较大限度的方式方法达到缓刑的法律方案。
通过对大家普遍熟悉的缓刑制度予以剖析,力求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缓刑不是任何犯罪分子都能适应的,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部分律师却仍然误以为缓刑和有期徒刑一样都是刑罚种类之一,那么针对此种误解,该次以实际案例的分享诠释了缓刑是否属于有期徒刑呢?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还是从属于所判处的主刑。缓刑只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施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是给予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发现有遗漏犯罪或新的犯罪并且没有违反缓刑期间的规定,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分享结束后,在座律师对“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以及免于处罚”等实务操作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通过此次分享,郑均喜律师向在座律师分享自己在律师执业中总结的经验,律师应当通过广泛涉猎案例,通过多发现问题,多思考的方式不断激发新思维,才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郑均喜律师简介】
郑均喜律师,男,汉族,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国家二级人力资源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师资格,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枣庄市薛城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2011年7月执业,2017年8月加盟德衡,现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律师。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办理了大量涉企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郑均喜律师还注重法学理论研究,近年来发表多篇法学专业理论文章。
1、2017年9月在《科技法治展望》发表《关于加大开设赌场罪处理力度的研究》一文;
2、2018年5月在《法制和社会》发表《试论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内涵》一文;
3、2018年6月在《长江丛刊》发表《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的连带责任认定》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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