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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崔常松主任进行《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的午餐分享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5050次

我所崔常松主任进行《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的午餐分享

   2017年8月10日,我所的午餐分享活动如期在我所会议室进行,崔常松主任为大家分享《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崔常松主任主要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三章“诉讼参加人”入手,详细讲述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分支机构的诉讼参加人的确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参加人的确认等。同时,他还以自身的案件经验提醒大家,对于诉讼参加人是法人的,务必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确认其名称是否准确;对于诉讼参加人是自然人的,务必要填写清楚其身份证号、户籍信息等,以防名称错误,影响案件诉讼。

        此次午餐分享在愉悦的氛围中结束,大家也纷纷表示要继续学好、用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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