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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我所李琳琳律师举行午餐分享

发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浏览:2345次

2024年2月29日,我所李琳琳律师主持午餐分享,主题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基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诉权。

小黄与小梁于2010年结婚。2015年,朋友大薛向小黄夫妻借100万元,一年后还款,无利息约定。然而,大薛逾期未还。2017年5月,小梁因病去世。小黄多次要求还款,但大薛以各种理由推诿。2020年,小黄单独对大薛提起诉讼,主张清偿借款。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资格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小梁全部继承人应共同起诉,另一方认为小黄作为连带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

李琳琳律师指出,在(2021)豫1421民初877号案例中认为何盼盼与白威、吴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出借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主张归还。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属于家庭内部问题,故被告辩称原告何盼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9)晋07民终1693号郑学彪、程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即使是夫妻共同债权,应当由夫妻共同行使权利,郭学良去世后,应当由继承人共同行使权利。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仍为夫妻共同债权,生存的一方有权就夫妻共同债权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适格。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程月莲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李琳琳律师将深厚的理论知识与生动的实务案例相巧妙融合,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解答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的两种不同观点。在分享中,她不仅明晰地阐述了各自的优势,更是通过与听众互动,为大家呈现了这些观点在实际应用中的可取之处。通过结合专业见解与案例经验,李琳琳律师使听众在法律实践中能够更加灵活应对不同观点带来的挑战。

         


个人简介

李琳琳,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金融保险团队成员。李琳琳律师在从业过程中代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对债权债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有着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并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李琳琳律师作为有情怀有温度心思细腻的女律师,乐于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帮助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代理的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少儿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件

代理金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破解诉讼时效问题;

代理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第一次起诉双方离婚; 

某某公司诉某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某某银行,代理观点得到法院支持,成功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代理某某保险公司与杨某某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保险公司成功减损;        

代理刘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的上诉二审阶段,经认真研究分析,二审法院依法部分改判。

代理李某某诉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并在执行过程中破解执行难题,成功执行到位。

文章著作

   《浅谈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抵押权未设立应如何担责》 《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三项为例》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应如何计算》《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过户费用的承担问题》

联系电话:18613675101

电子邮箱:lilinlin@deheng.com

执业证号:13704201811030505

工作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枣庄国际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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