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在我所举行的午餐分享活动中,程元玖律师为大家带来了“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前未开具发票导致税费损失的处理思路”的分享。程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破产管理人面临的发票开具难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应对建议。
她首先以近期最高院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展开了“破产财产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的案例讨论。
根据实践中常常存在的情况,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但买方还未完成付款义务。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卖方尚未开具全部或部分发票。此时,一旦交易的任意一方进入破产程序,都会导致发票开具出现困难。她具体探讨了两种情形下不同的处理思路:
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因债务人未开票导致的税费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管理人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2.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未开具发票就主张债务人付款,考虑到债权人在接受清偿后可能仍然拒绝开票的风险,管理人在进行债权清偿时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拍卖,进而就会涉及到税费问题。通过学习最高院公布的一个案例,从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的主体及性质方面进行分析和研讨,得出破产财产拍卖属于非司法拍卖,可以约定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的结论。
我们与程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收获颇丰,这对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法律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