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下午,我所照常举行内训。本次内训,律所组织大家以远程视频方式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知识点,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召集人张新宝教授授课。
张新宝教授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主要义务以及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讲解,重点讲解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认定过程及司法裁判规则。
图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微信公众平台
讲解过程中,张新宝教授穿插分析了部分实务案例,并提炼了裁判要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新宝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理论结合实务,大家受益匪浅。